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交強險 分項賠償是指只能在死殘限額、醫療限額、財產限額各自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 賠償金 額內賠償。不分項賠償是指只要沒有超過交強險總限額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不分各個限額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而是按照總限額賠償。比如 醫療費用 花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了50000元,在分項判決情況下原告就只能獲得10000元賠償,在不分項判決情況下就可以獲得全部50000元賠償。不分項對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 交通事故 中的責任大小,都可以全額在交強險內獲得賠償,而這樣的判決往往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有責任劃分嗎交強險全國實行統一規定。交強險只分有責和無責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不分主次責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只要有責,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實際損失全額賠付。2008版(新版)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12.2萬元人民幣。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仍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所以說此案責任劃分對交強險的賠償無影響,保險公司必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11萬)全額支付對方的所有費用(6萬)。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強險只要被保險人有責任,保險公司就得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對方全部損失,不分責任大小,除非無責任按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
交強險分項賠償和不分項賠償是什么意思?交強險分項賠償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意思是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在該項下的賠償不能超過該項目的保險金,超過部分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現行交強險的分項賠償金額為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舉例來講就是在有責任的賠償限額下,如果對方財產損失不足2000元的,其他項下保險金卻不足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財產損失項目對其他項下保險金進行補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交強險不分責任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規定,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發生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范圍之內給予賠償,如果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超出了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當事人進行賠償。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如何看待主張交強險不分項賠償的法條?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加大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了保險公司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法定賠償責任,在整體上將導致交強險業務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的虧損,無法實現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使得不盈利不虧損的交強險運行原則落空。 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是指在涉及交強險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將交強險條款規定的死亡 傷殘賠償 限額、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混合為一個總限額,合并計算賠償。目前,全國很多地方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拋開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規定,將各分項限額合并為一個總限額,只要受害人的請求不超過總限額,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加大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賠償責任,不利于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 (一)機動車僅投保交強險時 按照《交強險條款》第八條,交強險的賠償分為三類,每一類 賠償金 都有一個單獨的限額。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舉個例子,投保人李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在一次 交通事故 中,造成受害人人身受傷及財產受損,產生 殘疾賠償金 9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財產損失20000元。列表比較,分項賠付和不分項賠付的理賠金額區別如表一所示。 通過表一可以直觀地看出,不分項理賠要比分項理賠多賠付122000-102000=20000元。 (二)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也會因理賠方式的不同產生不同的結果 例如,投保人李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和一份200000元的 第三者責任險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人身受傷及財產受損,產生殘疾賠償金9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財產損失20000元。因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第三者責任險部分要計免賠20%,即只賠80%,如表二所示。 在這種情形下,不分項賠付仍比分項賠付多支付136400-132400=4000元。 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法定賠償責任,在整體上將導致交強險業務的虧損,無法實現交強險業務的長久良性運作,使得不盈利不虧損的交強險運行原則落空。如果為維持該項保險業務的整體不盈不虧,進一步提高保險費率的話,對于廣大沒有發生事故的投保人將是一種極大的不公平。 二、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可能導致受害人最需保障的相關項目得不到適度賠償,導致相關人合法利益保護的沖突與失衡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一個受害人,財產損失3萬元,保險公司就要賠償30000元,而不是有責情況下的分項限額財產損失的2000元;如果有兩個受害人,一個在事故中財產損失是10萬元,而另外一個受害人是受傷的情況,涉及的賠償金也是10萬元,按照不分項賠償的話,兩者是同等保護,在12.2萬元的總額內,只能是各得賠償6.1萬元。這顯然與交強險重點保障人身傷亡的制度安排相悖,對于受傷的受害人是不會答應的,法官最終可能被迫回調到分項限額賠償,讓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得到賠償2000元,使傷亡的受害人得到120000元。 三、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違反法律規定 《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 法規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屬于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做了如下具體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在當前沒有法律具體規定或司法解釋的相關適用性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在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中,應適用《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顯然違反了《交強險條例》的規定。 四、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違反合同約定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屬于 保險合同 的組成部分 《交強險條款》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根據該條規定,《交強險條款》屬于交強險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二)《交強險條款》明確了死亡 傷殘 、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了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及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三)保險實務中,交強險的各分項責任限額在《交強險保險單》“責任限額”欄中分別予以載明 在合同有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于案件作不分項賠償處理,是違反了合同約定。 五、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對于交通事故承擔 過錯責任 的受害人,不能完全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試舉例如下:投保人李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一份交強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人身受傷及財產受損,產生殘疾賠償金90000元,醫療費用30000元,財產損失20000元。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次責,而受害人在事故中負主責。根據表一分析,在分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賠償102000元,不分項情況下,保險公司賠償122000元。不分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比分項情況下多承擔20000元的損失。這就意味著,在不分項的情況下,受害人對于這20000元的損失,因為交強險的不劃分責任,實際上沒有承擔責任。而如果交強險分項賠償,那么,這20000元的損失,受害人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六、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對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展極其不利 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在賠償處理上實行的是交強險優先,商業險補充的原則。在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的情況下,使得大量的受害人醫療費用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之和內(即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在12.2萬元以內)的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多由交強險充分的得到賠償。而如果分項處理的話,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部分,被保險人在沒有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自行按責任比例承擔;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其賠付責任則轉嫁給保險公司。大量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或由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的醫療費用,由交強險承擔,使得投保人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不利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展。 法官在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同時缺乏解釋合同的前提情況下,隨意裁判案件,屬于法官擴大自由裁量權和濫用司法權力的行為,是與貴州交強險分責不分項的規定 我國民事司法原則嚴重背離的行為。值得欣慰的是,曾實行交強險不分項賠償處理的青島等地區已經開始糾正。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嚴格適用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全市法院對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審判時嚴格適用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總的責任限額內,分死亡傷殘、醫療和財產損失進行分項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