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因為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的,可以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雙重享受,但工傷保險不能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其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他情形,不能雙重享受。法律依據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可否兼得法律分析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受害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的醫療費用不重復支付。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法律依據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能否兼得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受害人受工傷的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在不重復賠償的范圍內工傷與侵權賠償可以兼得。侵權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工傷補償項目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賠償和交通賠償能否同時享受一、工傷賠償和交通賠償能否同時享受
1、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但用人單位先申請侵權損害賠償的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重復性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次賠償。用人單位先申請工傷賠償的,還可以享受侵權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二、工傷鑒定賠償標準有那些
工傷鑒定的賠償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4、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等。
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享受嗎?交通事故和工傷在某些時候會產生競合的情況,交通事故與工傷有上面區別,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他們的賠償哪個更高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的區別
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而在工傷賠償中,除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若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后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關于賠償款由誰支付和法律適用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賠償款都是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國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疇。而在工傷賠償中,很多項目都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例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只有少部分款項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例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的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工傷賠償法規或規章,屬于勞動法律范疇。
關于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如在四川,九級工傷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賠償有6個月的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即6個月*3000元=18000元,這筆補助做第二次手術取鋼板一般是沒有問題的。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商量,但如果單位不同意此項要求,則不能強加于人、強人所難,畢竟該項要求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
關于傷殘等級的區別
目前,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依據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而其工傷賠償與國家賠償能否并行 他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暫時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比如說同樣是脾切除,按照工傷屬于6級或7級(以35歲為界,35歲以下是6級),而按照交通事故評殘只能評為8級傷殘。再比如同樣是手掌骨折,按照工傷可評為10級,而按交通事故評殘可能根本評不上級別。之所以會出現同種傷情不同傷殘等級鑒定結果,是因為工傷和交通事故兩者評殘的鑒定依據不同所致。
關于是否城鎮戶籍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額存在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區別,而且城鎮戶籍往往賠償額超過農村戶籍的兩倍以上,相差懸殊。而在工傷賠償中,則沒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任何區別,兩者賠償額完全一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社保、無法區分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傷者及其家屬在選擇是按照工傷程序來進行賠償還是選擇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索賠,需要進行事先準確計算。如果按照工傷計算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工傷程序進行;如果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訴訟解決。
關于是否存在過錯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過錯責任分擔,按照侵權雙方過錯大小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比例。而工傷不存在過錯問題,只要是屬于工傷,國家或單位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或補償,工傷者本人不承擔任何損失。
關于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結論出來后,原則上也是一年內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抵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律師在此建議各地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賠償項目均應獲得雙賠,借鑒首都北京的做法,這樣更有利于保護傷亡者及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