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您好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關于“老保工傷賠償標準”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老工傷賠償標準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老工傷可否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賠償不可以。
老工傷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是指1996年10月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之前的工傷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按國家規定,已經納入社會統籌。但按各地規定,并非完全能夠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護理費、傷殘津貼、舊傷復發工傷醫療、殘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養親屬撫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一些省市規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規定不能享受。
因此,老工傷工傷保險待遇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十三條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蕪湖市財政局
《關于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
蕪人社秘〔2014〕483號
四、待遇支付
(一) 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統籌管理后,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現行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二) 符合本意見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老工傷人員不愿意配置輔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輔助器具配置標準的60%領取輔助器具配置費。
老工傷國家怎樣處理40年前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的老工傷可以享受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40年前的工傷,是老工傷,其時執行的《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除享有工傷醫療之外,因為工傷致殘影響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工資實行補差,達到受傷前一定標準。另外并無其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他補償。
按照國家規定,老工傷現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但并不適用現行政策對以往進行補償,只是可以享受新發生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0年老工傷賠償標準30年前單位給開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的工傷證明,如果有工傷等級,退休時參考如下法條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老工傷新鑒定是否有賠償是以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你發生工傷時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的工傷賠償標準來定的 并不適用04.1.1的工作保險條例 而應該參照 企業工作保險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老工傷補助標準怎樣計算。工傷賠償標準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老工傷能否追加賠償標準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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