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租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的房子漏水了.給樓下住戶造成損失由誰負責。首先需要查明水管爆裂的原因,如果是設備老化,承租人是不用擔責任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出租房屋漏水,一般情況下由房東負責。但由于合同上自來水滴漏由乙方負責,因為漏水給樓下造成損失的話,應當由承租人負責。對于樓下業主來說,房主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房屋所有權人應對外承擔房屋造成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房主與租客之間合同約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拿出來對抗第三人。那么,至于房主賠償后,與承租人之間責任如何確定,則比較復雜。也就是對內責任劃分,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維修責任、漏水的原因、過錯等多方面來判斷。如果漏水是房屋的設施設備老化而損壞,則承租人應無責任;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樓下損失,比如承租人忘記關閉水龍頭,導致水漏到樓下,則應賠償出租人該部分損失。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處理1、出租人與承租人進行協商。用這個辦法時,雙方的態度可以溫和一點,平心靜氣地與對方交談,不可暴力解決。協商相較于其他方法,程序比較靈活,所用時間也比較短,而且還能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2、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房屋租賃糾紛。用這個方法時要注意一點,就是雙方均要同意將糾紛提交一個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這個方式也比較便捷。3、當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時,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雖然程序比較麻煩,歷時也比較長,但其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樓上漏水,導致租戶受到損失,樓下房東是否有責任!樓下房東沒有責任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責任是樓上租戶的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房屋如果在保修期內,非人為原因造成的漏水,承擔責任的主體為開發商。漏水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有疏于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了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么物業要承擔責任。侵害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
法律分析
樓上漏水相關規定:樓上漏水有可能是樓上住戶的原因,也有可能是開發商的原因,但不論何種原因,應先向樓上住戶主張賠償,如其有足夠和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為開發商的原因,則由開發商進行賠償。也可能會存在開發商和樓上住戶互相推諉的情形,可以根據遭受損失的程度估算數額與樓上住戶協商,協商不成的話,您應對兩方提起訴訟,以確定責任的歸屬,彌補遭受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對于漏水問題,首先要通過房屋質檢部門確定漏水的原因及責任人,如果屬于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物業修理,如果是鄰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對方拒不賠償的可以起訴,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出租房漏水導致房客財產損失,房東是否有賠償責任,房客是否有連帶責任出租房漏水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屬于房東交付房屋不合格租房漏水導致租客財產損失 ,若房客在正常合理規范的情況下用水,房東負有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漏水至承租人遭受財產損失的,要區分以下情況進行判斷:
1、屬于房屋結構問題,出租人沒有發現,沒有及時采取修復措施的,出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屬于用水問題,承租人存在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負損失。同時承租人還要賠償出租人因過水而遭受的損失。
3、房客發現水管老化,房東沒有及時更換,造成的樓下損失,應視由房東負主要責任,房客負次要責任。
4、如果是房客因忘記關水管,造成的樓下的漏水損失應由房客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租人的義務: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