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醫療糾紛處理 流程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 醫療糾紛 或投訴發生后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 人民調解 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 司法鑒定 或 醫療事故鑒定 ,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糾紛處罰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于經濟處罰和 行政處罰 。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通報批評、 警告 、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6、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 7、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8、進修、實習人員引發醫療糾紛,由其帶教老師承擔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 9、對醫療糾紛發生后,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托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制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 10、醫療糾紛結案后兩周內,責任科室負責人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就該醫療糾紛進行討論,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人數及承擔經濟處罰的比例數,連同“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行政處罰意見一并寫出總結報告相關管理科室。 11、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責任大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最終處罰結果。 12、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相關管理科室按照本規定通知結算中心,勞資科執行。對責任科室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科室經營收入扣除。對責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人 工資 、 績效工資 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證月生活費500元)。 病人和醫生因為醫療糾紛的問題現在是越來越多的,但實際上這是誰都不想看到是一種事情,遇到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首先應該是找到解決糾紛的辦法,然后在選擇正確合適的法律途徑去解決,而且這樣爭吵是解決不了問題,只有用正確的方式處理才能讓對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有哪些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指因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導致患者人身損害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醫療機構有向患方賠償的責任但拒絕賠償或者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患方與醫療機構發生了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責任怎么認定?醫療糾紛責任根據過錯原則確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的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完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一、醫療糾紛中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造成就診人員死亡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該罪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和健康權。醫務人員在醫療責任糾紛說理 我國被視為白衣天使,負有救死扶傷的神圣使命,國家對從醫的主體、職業活動都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以確保醫療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以保證廣大就診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們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輕則可能造成就診人員傷病不能及時救治,重則可能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嚴重破壞國家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而那些到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就診人員則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對象。
其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即在對就診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或者體檢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因而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其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時,才能構成本罪。
《刑法》中沒有對本罪中何謂“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提供判斷的標準,而目前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存在著只要是屬于醫療事故就構成本罪的錯誤做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醫療事故認定的性質和標準與本罪的認定都不同,并且醫療損害結果出現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簡單直接采用結論;而應當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為參照依據,制定較為詳細的評定標準更為合適,并且因為《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已經運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都已得到檢驗,而以他為藍本制定的標準會更易被人們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實際上醫療科學是最尖端、最復雜的學科之一,醫療行業在目前仍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對許多疾病的診斷、治療都受到醫學發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檢查、診斷和治療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閃失就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
因此要求從業者必須接受良好的訓練,并在從業過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長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為人的心理負荷較重,精神高度緊張,又加之我國現存的許多其它負面影響(如教育水平、醫療設施及管理、外界干擾等)的交互作用,我國醫療事故的高發是理所當然的;雖然我們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風險而取消醫療事故的觀點,但更不同意擴大刑事制裁的范圍。
我們認為相當多的醫療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有那些主觀惡性較之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為重,較之明知結果可能發生并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間接故意為輕,在這種心態下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行為人才應當是醫療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現實主體。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最后,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過失,也就是行為人對待就診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心理態度上,應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前述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