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法律分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以下這些:(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依據相關法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訟狀。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如何劃分醫療事故糾紛中的責任劃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通過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來劃分。醫療事故中責任糾紛可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損害舉證責任是什么醫療損害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舉證責任:
1、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為: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
2、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