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因搶救生命垂危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一、 醫療損害 賠償司法解釋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未盡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 人身損害 所形成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 》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構成要件 1、 過錯醫療行為 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強加于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為實施于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并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為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為最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為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為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為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著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于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并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為同樣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為,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為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2、 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是指病員 生命健康權 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后果。 精神損害 也屬于損害后果,在 醫療糾紛 案件中,患者因 醫療過失 、 醫療過錯 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并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 精神損害賠償 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于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并不意味著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于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3、 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因果關系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醫療損害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的司法解釋主要有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了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醫療侵權是什么醫療侵權屬于過錯責任。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醫療侵權責任。一般由患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侵權是什么意思醫療侵權責任原則是承擔過錯責任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違規醫療和隱藏、毀滅病歷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的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颊咴谠\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颊咴谠\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違規診療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醫療侵權司法解釋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