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醫院未盡告知義務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醫院需要承擔相關責任。醫院未盡告知義務也就是說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法律規定患者造成人身損害,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以下該醫院不履行說明告知義務的事項是醫院依法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法律規定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內容包括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1、要向患者或其親屬說明病情和要采取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醫療措施;2、對于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需要及時向患者或其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生不如實告知病人家屬請的是哪的專家犯罪嗎不違法
醫生有責任告知病人的病情,有的醫生考慮到家屬的意見,和病人的承受能力,暫時不告訴病人實情,也可以理解。因此,醫生如實告訴病人病情,并不違法
醫生的告知義務是保護患方自主決定權的需要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醫療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它的一切手段都應以患者為中心,尊重患者的權利和意志,因為任何不利后果最終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醫療風險的承擔者,盡管患者不可能也不應該干涉醫生的診療方案,但醫生履行告知義務,爭取患方理解醫療方案的優劣得失、后果風險及醫生如何對各方案進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在關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應由當事人享有知情權,借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做出合理的判斷,這是意思自治的真諦,因此,應該賦予醫生告知義務,未經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
醫方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怎么寫醫療事故鑒定 申請書 申請人:×××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漢族, 身份證 號碼:×××××××××××,住××丙單元702室,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人民醫院,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系電話:××××××,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 醫療糾紛 作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年××月××日,申請人接受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了腹腔鏡取石手術。××××年××月××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年××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 昆明 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年××月××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執業醫師法 》,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 人身損害 ,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醫療機構有哪些告知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不宜向患者說明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醫療機構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機構盡到說明義務,但患者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