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地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的確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的訴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了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訟狀。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醫療損害糾紛案件的案由范圍包括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對關于醫患糾紛的案由共包括兩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即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即然是合同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追究的是違約責任。當然不包括精神損害問題。違約責任是一種彌補損失的責任。患方要提供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還要提供醫療機構違約的事實證據以及由于院方違約給患方造成損失的證據。實踐中包括:醫學美容、接骨治療、單科治療、醫藥費拖欠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由于在新案由規定中取消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訴時都是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訴訟,只是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如果是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患者的訴請進行評判。發現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精神損害的相關法規進行評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