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由被繼承人子女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所以應該由甲得到這筆賠償金。
車禍死亡賠償金分配 車禍賠償金怎么算案例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接受賠償的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是死者本人不能作為死者生前的遺產,那么這些死亡賠償金應該如何分配呢?
1、《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他合法財產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它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該賠償金不應認為是死者的遺產。
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由于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補償,并不包括對其他損害的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補償金雖不是死者的遺產,實踐中一般參照《繼承法》由死者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根據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其遺產在死者死亡后即轉化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接受賠償的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確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并非平均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典型案例
原告殷*勛,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懷安縣人。
法定代理人張*鳳,女,1972年10月20日生,漢族,懷安縣人,無職業,系原告母親。
被告殷*有,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懷安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律師,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華,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懷安縣人。
委托代理人劉律師,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殷*勛與被告殷*有、徐**華交通事故賠償款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天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鳳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勛訴稱,二被告系原告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經雙方調解,事故賠償人賠償損失13萬元,其中有原告的被撫養人生活費 85 603元,原告之父死亡賠償金原告應得14 800元。該事故賠償人給付賠償款后,全部被二被告領取并存入徐**華名下。原告正在長身體、上學期間,需要經濟保障,可幾次去二被告處,分文沒有拿到賠償款。為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故訴訟于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速給付賠償款人民幣 100 400元。
被告殷*有、徐**華辯稱,被答辯人之訴事實存在,只因被答辯人法定代理人要求過高,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以發生爭議。被答辯人應得款項,應在該起賠償款中扣除二答辯人應得的生活補助費、殷*國喪葬費及二答辯人依法應繼承的份額確定。合理分配后,答辯人將一次性付清所應給付的款項。
經審理查明,被告殷*有、徐**華系原告殷*勛的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親殷*國因交通事故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懷安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交通事故的責任者郝春艷負全部責任,2009年2月3日,經郝春艷的丈夫張東明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協商達成了賠償協議,并以為張東明甲方、以殷*有、徐**華、張*風為乙方簽訂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3萬元,作為殷*國的死亡喪葬、死亡補助、乙方今后的生活、營養、誤工及殷*國的子女撫養等一切費用。若因該筆費用發生家庭糾紛,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及郝春艷無任何關系”,但雙方并未明確所賠償的人民幣13萬元之中各項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現原、被告共同認可其中喪葬費為人民幣1萬元。該協議書經懷安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張東明當時支付了人民幣13萬元,此款由二被告領取。后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發生爭議而訴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與殷*國原系夫妻關系,后于 2007年6月13日離婚,二被告系殷*國父母,現年均不超過60周歲,且在所字鎮神字村均有承包土地,被告殷*有于2009年4月經張家口附屬醫院診斷患有白內障及糖尿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原告提交的懷安縣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懷安縣公證處公證書復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懷安縣**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一份,被告殷*有提供的張家口附屬醫院醫院出院診斷書、檢驗報告單各一份。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通過其丈夫張東明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協商后所支付的賠償款人民幣13萬元之中除喪葬費人民幣1萬元外并未明確其他各項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因負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法定標準其應賠償的具體項目及數額是: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25 710.4元(11 285.52元×20年)、被扶養人殷*勛生活費人民幣42 801.5元(8 560.3×10年÷2人)及喪葬費人民幣10 256.5元,合計為278 768.4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而二被告因其既非喪失勞動能力又有其他生活來源,故二被告不屬于被扶養人的范圍。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通過其丈夫張東明經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協商后,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放棄了部分賠償額度,故實際賠償款人民幣13萬元并非足額賠償。現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訴至本院,因二被告不屬于被扶養人的范圍,故郝春艷所賠償的13萬元之中不應包含二被告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該13萬元之中應當包括喪葬費1萬元、被扶養人殷*勛生活費人民幣42 801.5元,其余的77 198.5元應屬于死亡賠償金,對于該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由作為殷*國直系親屬的原、被告三人進行分配,考慮到原告屬于未成年人,應當適當予以多分,因殷*國的喪葬是由二被告所辦理,故喪葬費1萬元應歸二被告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所賠償的人民幣13萬元歸原告人民幣7萬元(被扶養人殷*勛生活費人民幣42 801.5元+死亡賠償金27 198.5元),此款被告殷*有、徐**華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歸被告殷*有、徐**華人民幣6萬元(死亡賠償金5萬元+喪葬費1萬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所確認之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我表哥年齡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單位協商,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元,表哥的父親74歲已無勞動能力,表嫂43歲沒有工作但身體健康,侄子21歲正上大學一年級,賠償時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規定沒有撫恤金,一次性給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我叔撫恤金5萬元。我表嫂想只給我叔1萬元,其余的要歸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覺得表嫂的做法很過分,但對法律的規定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這30萬元到底該怎樣分配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有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請大家幫忙,有律師提供幫助更好。
關于問題的補充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
1、我表哥結婚后就和我叔分家了,房子是我叔蓋的,后來他們賣了房子,又在另一個村買了房子,我叔不和他們在一個屋里生活,不在一個鍋里吃飯。
2、我嬸已去世,叔還有兩個成年出嫁的女兒,還有一個成家的小兒子。
3、我叔還有一個9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 30萬元的賠償金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應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配偶享受,是給特定人的,因此歸你叔個人所有.喪葬費根據實際支出進行給付。
剩余的費用按照你表哥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進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5萬元外,還可以享受剩余費用的三分之一。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他們進行繼承遺產。不論你表叔是否與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權獲得遺產份額。至于你表叔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親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們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無法享受你表哥遺產的一部分。
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案例:
2004年4月王某即將結婚之即,王某應邀請到張某家赴宴。就餐時,張某安裝在房頂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音箱落下,砸在王某頭部,王某當場昏倒。后經診斷為一級傷殘,特級護理,系植物人狀態。住院一個月后,張某開始拒付醫藥費,王某回家治療。同年8月,王某之父母索要醫藥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繼續治療的醫藥費9000元,誤工費5046元,護理費180877元,殘疾賠償金6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被扶養人王某之父母的生活費38390元。
問題一:王某的父母可否到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問題二:王某父母到法院提出訴訟之時應當以誰的名義提起訴訟。
問題三:以上訴訟請求法院法院能準許多少?
問題四:如果王某的未婚夫要求和王某結婚,但王某的父母不同意,其未婚夫可否通過法律程序最終與王某結婚,什么程序?
問題五:如果王某十年都維持植物人狀態,可否對其進行安樂死。
問題六:如果法院同意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了當事人以上訴訟主張,之后不久王某死亡,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其理由為王某已經死亡,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的護理費已無事實依據,應通過再審確定賠償數額,同時王某的父母也提出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了反訴要求,要求張某賠償死亡賠償金,法院應該怎么處理。
分析:
問題一:可以。
問題二:王某。
問題三:繼續治療的醫藥費9000元,誤工費5046元,護理費180877元,殘疾賠償金6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問題四:不可以。
問題五:不可以。
問題六:支持王某的父母的反訴要求,要求張某賠償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駁回張某提起通過再審確定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
關于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刑事案件中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法院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民事訴訟。但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不屬于精神損失,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法院應當并且會依法予以支持。
李三軍故意傷害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朝刑初字第0129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男,43歲(1962年7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陜西省延川縣,小學文化,陜西省延川縣高家屯鄉王家屯行政村農民,住該村;系被害人惠龍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之訴訟代理人劉洪章,北京市金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三軍,男,20歲(1986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陜西省延安市,初中文化,陜西省延安市延川縣馮家坪鄉劉家溝村農民,住該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董玉和,北京市冠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06)6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三軍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李三軍自愿認罪,根據公訴機關建議并經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決定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文娟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訴訟代理人劉洪章、被告人李三軍及其辯護人董玉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要求被告人李三軍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57 200元、喪葬費人民幣16 40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110 300元、交通費人民幣8424元、住宿費人民幣4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有關的民事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14日零時許,被告人李三軍在本市朝陽區呼家樓悅陽家常菜飯店員工宿舍內,因瑣事與同宿舍的惠龍(男,20歲)發生爭執并互毆,被告人李三軍持尖刀扎惠龍胸腹部、背部數下,致惠龍左胸部,左側肺臟及心臟受傷,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當日被告人李三軍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三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并有證人陸箐松、秦金亮、惠成瑞、焦二寶、惠國清、李立群、段向東的證言、辨認筆錄、尸體檢驗鑒定書、生物物證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物證照片及被告人的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175 644元。其中,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57 200元、喪葬費人民幣16 404元、交通費人民幣2000元、住宿費人民幣4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三軍無視國法,與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他人發生矛盾后不能正確處理,竟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軍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三軍在案發后投案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由于被告人李三軍的故意傷害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其理應依法賠償。對于訴訟原告人所提訴訟請求中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要求,因訴訟原告人不能提出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另訴訟原告人所提交通費按法律規定過高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在案物品一并處理。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三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二、在案之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沒收;運動休閑上衣、運動休閑褲、白色背心、白色秋衣、內褲各一件、衣袖二條、皮鞋一雙,發還被告人李三軍。
三、被告人李三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十七萬五千六百四十四元(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退休教師的死亡賠償金,按退休工資標準賠償的案例1、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具體為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死亡賠償金糾紛各種真實案例 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
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