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指因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機構有向患方賠償的責任但拒絕賠償或者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患方與醫療機構發生了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什么法律分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以下這些:(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依據相關法律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規定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范圍有哪些一般有兩種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
一、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 這種類型較常見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損害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事實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引起并發癥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此類事故主要是應用《醫療事故處理進行解決》,解決的方式是向所在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堅定。二、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 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人身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等。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在法律上有什么規定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由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說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產品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有什么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包括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法律規定的相關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人民法院受理醫療損害糾紛案件的案由范圍包括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對關于醫患糾紛的案由共包括兩個:即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即然是合同糾紛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追究的是違約責任。當然不包括精神損害問題。違約責任是一種彌補損失的責任。患方要提供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還要提供醫療機構違約的事實證據以及由于院方違約給患方造成損失的證據。實踐中包括:醫學美容、接骨治療、單科治療、醫藥費拖欠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由于在新案由規定中取消常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訴時都是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訴訟,只是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如果是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患者的訴請進行評判。發現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精神損害的相關法規進行評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