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的,具體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交通意外死亡賠償標準律師解答對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的受害人進行賠償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的標準為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同時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意外死亡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的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交通意外身故身亡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第二十九條規定,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