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投資款堅持財產保全,對方從強硬拒絕到主動和解!
>01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1日,委托人王女士與H資本運營有限公司簽訂《保利型投資產品服務協議》,約定委托人投入100萬元,年收益為20%。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
>張某和朱某為該公司股東,張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委托人王女士向對方轉款100萬元(于4月30日提前一天轉入,實際轉款為96萬元,利息提前扣除),實際利率按24%計算,此時本息合計為124萬元。
>對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償還利息為10萬元,由朱某分為2筆5萬元轉入,該兩筆轉款時間具體為2015年8月16日。(注:第一期合同的續展合同有效期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簽署日期為2015年5月1日,但實為2015年9月份后簽訂。)對方于2015年8月16日的10萬元轉款計算至第一期合同有效期內,視作對其償還的利息。
>第二期合同中,對方簽訂主體為B運營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為張某。合同期限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約定年息依舊為20%,實際也按20%計算。但本金以114萬元計算(第一期合同本金100萬元,利息24%,合計124萬元,對方已償還10萬元利息,故剩余114萬元,將第一期合計本息計入第二期續展合同的本金)。此時本金為114萬元,20%年息,本息合計為136.8萬元。
>第三期合同中,對方簽訂主體為B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合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上期本息計入這次本金,但上期合同計息時是以20%計算(雙方實際想法為按24%計算),在本次計入本金時,在136.8萬元的基礎上加計4%,因此本次本金為1,422,720元。約定利息仍為20%,實際也以20%計算,因此本期合同本息合計為1,707,264元。
>雙方在2018年9月4日對之前的債權債務進行梳理,確定本息數額。在2018年9月4日重新簽訂協議,對方簽訂主體為H產業園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某。雙方確定本金數額為2,477,479元,年息按24%計算,最終本息約為3,072,074元。
>02 委托人訴求
>返還本金960,000元及利息369,720元,共計1,329,720元。
>03 辦案經過
>本案是其他律所轉過來的案件,天用律師接到案件時6天后案件開庭,時間已經非常緊張,專案組律師對案件進行細致溝通后又第一時間聯系當事人核實案件基本事實、證據材料。在此過程中,天用律師發現,雙方的系列款項及利息到第三期時已經出現了利滾利、約定與實際計算金額不符、本金與利息混亂的現象。即便到了法院,法官也未必能夠做出精準判斷,沒準還會各打50大板。在這種局面下,最好的解決途徑便是和解,保證委托人快速拿錢。
>此時,委托人想要做財產保全,但是法官明確不接受做財產保全申請。辦案律師與法官多次電話溝通,詢問不做保全的原因,明確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在律師的堅持下,法官終于同意律師提交保函,法官審查后決定是否保全。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并充分明確風險,鑒于法官的態度,可能存在購買保函后仍然不給做保全的情況,但是我們會要求法官出具書面保全裁定,以便針對裁定進行復核。
>委托人最終還是堅持選擇做保全,辦案律師立即聯系了保險公司,用了最快的時間出具了保函并郵寄法院,法官收到我方的保函后聯系被告會進行財產保全,被告迫于財產保全的壓力主動要求和解,最終在律師的談判下和解金額120萬元,這一結果大大超出了當事人的預期,對律師的工作結果表示非常滿意!最終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簽訂調解書,被告如期還款,此案圓滿告結!
>律師小結
>本案最大的亮點在于當事人對律師的充分信任,律師明確告知財產保全的風險提示,在法官不做財產保全的情形下并堅持我方合法的訴訟程序請求。按照法律規定原告要求保全的權利應該予以保護,法官不能無正當理由予以駁回。為委托人爭取最大的權益,在法官對原告進行施壓的情況下律師頂住壓力堅持我方的請求,最終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知識拓展:
>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后,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依法做出的生效判決能夠全面地、順利地得到執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地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產保全程序在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信用意識缺乏的階段,對防止訴爭當事人惡意轉移、藏匿、毀損或揮霍在其占有下的爭議財產或有關財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天用}北京專業債務債權律師,解決企業、個人大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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