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是一項政策性與法律性都很強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的重要工作,必須依據政策法律規范操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落地。
一.職工安置補償辦法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采取兩種安置辦法,即發給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辦法,職工可任選一種辦法后,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工齡,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標準的金額安排。一次性安置費,人均按上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發標準安排。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經濟補償金標準,按每滿一年工齡,發給一個月企業破產前上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并解除勞動關系。
二.提前五年退休安置辦法:
國有破產企業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合同制職工,執行提前五年,即男55周歲,女干部50周歲,女工人45周歲的退休政策。其中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特殊工種職工,可再提前五年,即男50周歲,女40周歲的退休政策。
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養老金發放標準按規定適當扣減,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其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但可參加以后的退休待遇調整。
三.下崗職工安置辦法:
對于在企業破產前已經進入企業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按照破產企業各類職工安置政策進行一次性安置。對破產前未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也按照關閉破產企業各類職工安置政策進行一次性安置。
四.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被其它單位招用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現行規定續保繳費。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或未再就業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依然保留。由職工本人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
五.離退休人員管理:
國有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按規定交由地方統一管理,即由專門機構負責專項社保資金的管理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并逐漸向地方社區管理過渡。
國營企業破產的具體處理過程大致如下:
必須要提前通知員工,公司將進入破產程序,啟動破產清算。
企業倒閉了內退職工怎么辦,應該如何安置員工?一、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了解企業內退政策 內退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全稱“內部退養”或“內退內養”或“離崗退養”,這嚴格來說并不是真正的辦理了 退休 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 社會保險 并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 社保 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 退休年齡 條件后正式辦理退休。單位一般也對內退設置一定的年齡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等等)。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保留勞動關系但又無須在崗的情形,一般在國企較多,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 因此內退員工原則上勞動關系依然屬于原單位。一旦企業破產,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給內退員工相應的補償。 二、破產企業的員工安置 面臨破產的企業,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職工失業期間可享受 失業保險 待遇。 1、依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 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 工資 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3、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 醫療費 由當地社會養老、 醫療保險 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 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 土地使用權 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 破產財產 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 職業病 、全部或者大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 勞動合同 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辦理; 臨時工 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企業倒閉了內退職工怎么辦結合上述信息,相信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你對內退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正在內退階段,也不必過于擔心企業倒閉了內退員工怎么辦, 國家政策對內退員工的 工資福利 都有一定的保障。
齊齊哈爾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和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轉為社會失業人員安置辦法第一條 為了妥善安置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和停產半停企業職工轉為社會失業人員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依法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和經政府批準的停產半停產的國有企業職工轉為社會失業人員(以下簡稱轉為社會失業人員)。第三條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遵循“主管部門安置為主,社會幫助為輔”的原則;破產企業和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轉為社會失業人員一律進入勞務市場,實行雙向選擇。第四條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由破產企業遺留問題處理機構報主管部門平衡后,在破產后半年內一次性安置到系統內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其中,需社會調劑安置部分,由政府下達安置計劃,接收單位應認真執行。系統內和社會調劑安置的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應按接收單位有關規定執行,保留其原檔案工資。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破產時,勞動合同已到期的,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轉為社會失業人員。第五條 國有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從破產財產中清償。第六條 國有企業破產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安置,安置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在安置期間,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由勞動保險機構撥付離退休費;欠繳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由破產企業從破產財產中發給離退休費;破產財產沒有剩余的,由勞動保險機構逐月發給60-65元的生活補助費。安置后,接收離退休職工的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勞動保險機構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給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第七條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因工(公)負傷的,治療終結喪失勞動能力和非因工(公)負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部門應及時進行勞動鑒定,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予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安置;不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連續工齡10年以上,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男職工年滿55歲、女職工年滿45歲(其中干部年滿50歲),經本人申請,勞動部門可以批準提前退休,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安置。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因工(公)負傷治療未終結的和因計劃生育造成后遺癥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安置。第八條 轉為社會失業人員,由破產企業遺留問題處理機構或停產半停產企業填報失業人員登記表,報送所在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備案。職業介紹機構應通過組織勞務大隊、家庭服務公司等形式,介紹失業人員從事臨時性工作和境內境外的勞務。
國有企事業單位招工時,應按不低于招工總人數15%的比例優先招收錄用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以履行其穩定社會的義務。
轉為社會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招收錄用單位按同工同酬原則重新評定。第九條 轉為社會失業人員由勞動就業中心進行就業培訓,合格后發給培訓證。男50歲以上(含50歲),女40歲以上(含40歲)轉為社會失業人員的,免于培訓。第十條 轉為社會失業人員在待業救濟期間享有如下待遇:
(一)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發給期不超過12個月的待業救濟金;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的,發給期限不超過24個月的待業救濟金。
待業救濟金按民政部門現行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35%發給。
(二)在企業連續工作五年以下(含5年)的,每月發給醫療費3元;5年以上的,每月發給醫療費5元。重病住院,經勞動待業保險機構批準到指定醫院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的70%,但醫藥費總額超過1000元的部分原則上不予報銷。
(三)非因工(公)或因病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費500元,救濟費1000元。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居住在市區內的,每人每月發給65元(含多種補貼);居住在縣城的,每人每月發給55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上述救濟費發到死者待業救濟金的領取時限為止。
(四)因工(公)死亡的,發給500元喪葬費,同時發給2000元撫恤金。其遺屬救濟費,在待業救濟期間,按因病死亡職工標準,每人每月另加發10元。
上述費用統一由勞動待業保險機構發給。轉為社會失業人員待業救濟期滿后,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發給生活補助費。
公司注銷是否要解決員工安置的問題公司注銷不需要解決員工安置的問題。公司注銷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公司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并沒有安置員工的義務,公司可以自愿承擔安置員工的責任,但不是強制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國有企業注銷員工安置辦法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