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一、協商前要做好充分準備 1、充分考慮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應對準備。 2、注意收集保管各種 證據 。 3、盡到一定告知義務,如病歷及實物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的封存、尸檢權的告知等。 4、說明 訴訟 相關費用,請患方做出理智選擇。 二、協商時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良好的環境,有利于平 穩情緒。 2、慎重選擇參加協商人員,避開當事科室,以3人為宜。 3、注意協商禮儀。 4、注意語言,不必伶牙利齒、妙語連珠,但要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清晰明快的語言表達能力,并能做到克己敬人。語言深度要適合對方認知水平,尤其是對專業問題的解釋要力求讓對方充分理解。 三、分階段采取不同策略: 初始階段,傾聽對方敘述和發泄。做好記錄,關鍵部分適時追問強調,以顯示重視態度。適當表示同情,有利化解激奮情緒。對不能認同的地方暫不作辯解,始終如一保持不卑不亢、平和真誠的姿態,不可過早亮明態度,激化矛盾。要給對方足夠時間接受現實,穩定情緒。這一階段的目的是消磨對方過激情緒,防止暴力及其他意外發生。要特別警惕對方人員中的老人及孕婦因情緒激動而發生意外,必要時可安排相關科室醫護人員給予醫療性保護。 第二階段,解釋說明。此時往往會遭到對方的種種質問,要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礎上謹慎回答。可利用倒水、記錄、核實、匯報等間隙周密組織語言,力求完善并留有余地,無法當場作出答復者不可勉強。 第三階段,分配責任。對己方責任不能無限制的回避;對患方責任也要一針見血的指出。在協商難以推進時,可分別請出對方成員單獨溝通,摸清底細,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四、爭辯要講究藝術性: 1、協商解決以和為貴。為達和解 目的,有時需做一些讓步,但不能無原則一味遷就,所以爭辯 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院方應先禮讓三分,克制爭辯的欲望和情緒;爭辯時要尊重對方,不貶低對方人格,以平和態度對待其過激情緒,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必要時向其講明制約患方的法律 法規 ,導之以矩。 2、爭辯時語氣要自然果斷,發言快慢相間,舒緩有致,自會不怒而威。偶有語誤也不必當即糾正,自亂陣腳,過一會再重提該話題以作自然更正。語言組織簡單明了,不可東拉西扯,高談闊論。言多必有失,不可被對方抓住語言漏洞。 3、注意抓住對方錯誤予以反駁,以理服人。 醫療糾紛 協商技巧 固然重要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但在協商過程中,醫院方面如果可以做到平等對待患者,不推卸責任,可以更好地完成協商的過程。在實踐運用中,應以各解為目的,盡量心平氣和就事論事,但也不能一味地遷就和毫無原則,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醫療糾紛怎么跟醫院談醫院遇到醫療糾紛時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的處理方式有: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并處理;3、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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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讓矛盾雙方分開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
2、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3、耐心講解,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4、對于重大醫療糾紛的處理,要上報醫院領導。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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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家屬談判技巧醫療糾紛中家屬的談判技巧有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
1、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然后與醫院和平協商;
2、請第三方調解解決;
3、協商不成的,理智分析情況,全面掌握事件進度,考慮合理的解決方式;
4、可以適當地提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如何與醫院協商醫療糾紛?一、 如何協商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沒有特定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的第三人參加。 2、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 醫療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醫療糾紛雙方達成協議。 3、當爭議進入 訴訟 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 強制執行 力,并不得上訴。 二、 協商的另外的辦法 1、 人民調解 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 律師 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 三、 簽訂協議 1、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 合同法 》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 2、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后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3、由于糾紛爭議發生后,雙方多處于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并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于脅迫。 4、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 法規 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如果協議簽訂后,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于該 債權債務 關系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就此終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了”。 5、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協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是協商確定賠償問題的“尺度”。如果醫患雙方明確和醫院協商醫療糾紛的技巧 了糾紛爭議構成侵權或 醫療事故 的,最好約定為“賠償”,沒有認定的則可用“補償”的字眼。最后,由于糾紛事實構成協議的主要條款,欠缺將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所以,對糾紛事實的認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對糾紛原因、性質的認定,均應詳細地寫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