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感情深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一口悶。因為聚餐飲酒后死亡,同桌飲酒人員官司纏身的事件已屢見不鮮。
事件回顧
2021年2月10日晚,王某與李某永、饒某平、李某寬、李某林等八人在待補鎮上王某俊經營的燒烤店里聚餐。期間,王某與李某永等八人共同飲酒。次日凌晨,王某不幸身亡,經檢測王某酒精含量高達500.1mg/100ml。
2021年6月16日王某的家屬趙某等五人一紙訴狀將李某永、王某俊等九人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永等人賠償百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承辦法官在初步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后,及時告知人民陪審員基本案情并征詢處理意見,經電話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賠償意見,被告李某永等九人堅稱己方無責,拒絕賠償。
眼見調解可能性低,為緩和雙方當事人情緒,避免事態激化,待補法庭遂于2021年9月14日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結束次日,鑒于案件的特殊性和事件的普遍性,為恰當處理雙方矛盾,徹底了結雙方恩怨,承辦法官連同人民陪審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調解過程中,李某林等人認為眾人飲酒實屬情誼之舉,怎會落得官司纏身,實在冤屈,而面對友人就此闔然離世,李某永等人表示心存愧疚。燒烤攤經營者王某俊亦是連連喊冤。
有鑒于此,承辦法官以案釋法,從法律層面向當事人宣傳相關法律知識,使雙方當事人認清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人民陪審員則以情動人,從人情世故方面勸解雙方當事人。在承辦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努力下,李某永等九人自愿賠償趙某等五人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5000元,并當庭支付了75000元。雙方當事人對法庭的工作表示極大的感謝與贊揚。
喝酒有風險,聚餐須謹慎,類似這樣的悲劇真的不少。在你走上酒桌之前,我希望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你能知道。
以下這4種情況,同桌飲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強迫性勸酒。“不喝不夠朋友”、“今天不喝別想走”、“感情深不深就看這次了”……用這類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嚴重的,甚至會被以故意殺人罪懲處。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出事。在明知對方要酒后駕車但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喝酒前簽免責聲明有用嗎?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于是一則“聚會聲明”出現了,聲明上約定酒醉后發生意外由自己擔責。
那簽了這樣的聲明后,萬一有人飲酒過量發生意外,同桌飲酒者還需要擔責嗎?
對此,律師表示,即使事先簽署了免責聲明,但如果有飲酒者出事,存在我們剛剛所說的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仍需承擔法律責任。也就說,這個說明對上面的4種情況沒用。身處酒局的所有人,都有彼此看護的義務。
聚會喝酒雖然不能少,但拉風哥覺得身為成年人要對自己負責,學會理性的規避風險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總之,少勸酒,不灌酒,利人利己。
安徽一小伙在婚宴上喝酒醉死,同桌吃飯的全被告了,法院最終是如何判決的?婚宴上喝酒醉死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發生在安徽合肥地區,當時法院宣判的結果,是新郎、新娘以及同桌好友,承擔10%的責任,其他人沒有勸阻的義務,因此無需承擔責任。
雖然這件事已經過去很多年,但是案例本身非常經典,經常被人們拿出來舉例。畢竟大家誰也想不到,在婚宴上喝酒,會發生意外事故。而這件事嚴格來說,本身就是自己的過錯,同行人已經勸阻,醉酒者不聽誰也沒有辦法。
1、事情經過
事情發生在安徽合肥,一男子參加了朋友的婚姻。在婚宴上,新郎和新娘每桌準備了一瓶白酒、一瓶紅酒、一瓶雪碧,在敬完酒之后就去招呼客人。然而誰也沒想到,參加婚宴的男子醉酒,最終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根據法院調查,同桌相識的人只有兩個,其余都是新郎新娘的朋友。在餐桌上大家都在喝飲料,唯獨男子一人在喝酒。相識的人見狀便進行勸阻,可是對方并沒有聽進去,仍然一個人喝悶酒,最終兩個人沒有再管。事情發生后,男子的家人以各種理由狀告在場的所有人,甚至包括酒店,要求他們承擔60%的責任。
2、法院判定
法院最終判定的結果,是比較明確的。整個桌子只有當事人在喝酒,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新郎和新娘的朋友,本身和男子沒有任何關系,大家都是陌生人,沒有勸酒的義務。且大家都是在喝飲料,和男子沒有產生任何聯系。而酒店方,本身就無需承擔責任。不過同行的兩個人和新郎新娘,作為男子的朋友,沒有起到勸阻的作用,被法院判定賠償10%的責任,最終賠償是3.7萬和1.8萬。
雖然大家都勸阻過,但是在男子處于醉酒昏迷狀態下,作為朋友沒有采取搶救行為,就需要承擔責任。好在本身責任不大,只有10%的賠償。
3、喝酒要考慮后果
現在很多年輕人都喜歡喝酒,動不動就出去聚餐、開派對,殊不知喝酒發生意外,同行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哪怕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你沒有進行勸酒,在桌子上沒有喝酒,對方喝醉酒回家發生意外,責任也不可避免。
此外,在網上還有很多人,在喝酒前會簽訂“承諾書”。這個東西看似合理,但是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因此在喝酒聚會時,一定要考慮好后果,最起碼也要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
四川一17歲女孩喝醉后,被閨蜜朋友侵犯致死,法院對此是如何判決的?四川的一名17歲女孩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在喝醉以后被閨蜜的朋友侵犯導致死亡。法院對這個案件的兩名主犯進行了從重處罰。對于女孩的閨蜜以及酒店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也進行了次要責任的處罰。已經成年女孩自己本身也承擔主要責任。
女孩獨身在外和朋友們聚會的時候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為了自身的安全,盡量不喝酒,更不要喝醉酒。因為我們不敢保證,每個人都是好人。在醉酒狀態下,防范意識就會降低,甚至喪失,引禍上身。
四川17歲女孩喝醉酒。
四川宜賓的一位女孩兒和她的女閨蜜外出玩耍,后來玩餓了就去宵夜。在吃飯的時候又喝了一些酒,結果這名女孩兒喝醉了。
閨蜜就叫來她的男朋友,而她的男朋友又順便帶來兩個好朋友,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他們一起把女孩兒安置到了一家酒店。隨后女孩和她的男朋友離開了,但是閨蜜男朋友的兩位朋友卻并沒有離開,一直在酒店里和女孩在一起。
女孩被閨蜜的朋友侵害致死。
閨蜜的兩位朋友見到女孩的閨蜜和她的男朋友離開之后,看到女孩兒醉的不省人事,于是獸性大發,對女孩兒進行了多次的侵犯,隨后兩個人揚長而去。
直到第2天,女孩的閨蜜來到酒店找她,卻怎么也喊不醒她,被嚇得六神無主,于是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這時候的女孩其實已經死亡多時。警方接到報警后,最終逮捕了侵犯女孩的兩名男子。
法院對此是如何判決的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
在這次判決中,女孩兒喝酒過量導致死亡,自己要擔主責。她的閨蜜對她的安全沒有盡到義務,酒店對可疑人入住的情形放任不管都承擔次要責任。而兩名侵犯女孩的男子,由于性質及其惡劣,也得到了應該有的懲罰。
宣威一男子飲酒后死亡,同桌7人被告上法庭,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宣威一男子飲酒后死亡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同桌7人被告上法庭,法院判處同桌7人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6萬元。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這一次在宣威發生了一件飲酒死亡的事件,在死者死亡之后,4次家屬將同桌赴宴者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巨額賠償。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中家屬的做法有些過于牽強,因為這只不過是一次平凡的飯局,沒有想到的是因為身體原因,死者提前離開了人世,讓每個人感覺到非常的唏噓。通過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在酒桌上千萬不可以有過量飲酒的情況,同時也不要有勸酒的現象,只有文明飲酒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影響。
1、這個事情是怎么回事?
2018年10月的某一天,在宣威市一次生日聚會上發生了一起慘案,在飯局中共有9人一起吃飯,沒有想到的是,在吃完飯兩個小時之后,出席飯局的母某被發現躺在孫某甲甲沙發上,而且沒有了身體反應。家屬在發現問題之后,立即選擇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到達現場之后確認已經死亡。家屬要求公安機關未對母某進行尸體檢驗,沒有想到的是在事情發生之后,死者的家屬立即將一起吃飯的幾人共同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損失達40萬元,法院在接到報案之后立即進行了審理,依法判處其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他人給予死者家屬各項損失6萬元,并履行完畢。
2、過度飲酒會帶來哪些影響?
從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正是因為飲酒過度,這名男子才離開了人間,由此可以看出飲酒并沒有什么好處,希望每個人在生活中都能夠引以為戒。在酒桌上千萬不可以產生勸酒現象,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影響,對于一些沒有意義的聚餐,應該盡量遠離。
3、我的個人看法是什么?
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中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希望每個人在生活中都能夠引以為戒,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健康,一定要遠離煙酒,在酒桌上避免勸酒現象產生。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聚會喝酒致人死亡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如果同喝酒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那么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資料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后,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尸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余未見明顯異常。之后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后,一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后死亡,期間并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并未飲酒過量,酒后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系等”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處于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后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國法院網—飲酒致死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朋友在一起喝酒死亡怎么辦?和朋友一起喝酒致死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如果同喝酒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么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的老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資料
日前,鎮原縣法院以“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對陪朋友喝酒并導致其死亡案件進行調解,責令4名陪客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據聚會喝酒死亡民事判決書 了解,今年2月21日,鎮原縣中原鄉田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廟耍完社火后,駕車與李某甲去村民李某處協商耍社火事宜。在李某家中談完事后,李某某遂與李某等人猜拳飲酒,后李某某不勝酒力躺在沙發上休息。次日凌晨2時許,李某某被李某丙叫醒,因醉酒不能言語,李某甲、李某乙將其送回家中,告知其妻趙某某。
回家不多時,趙某某發現李某某呼吸微弱,叫來家人于凌晨5時左右將李某某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料理后事中,趙某某因與李某等4人就李某某死亡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向鎮原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4萬元。
鎮原法院受理此案后,于6月12日開庭審理。經過庭審調查,事發當晚李某某與李某等4人共飲酒1810ml,酒精鑒定分析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2.8mg/100ml。法庭認為死者李某某飲酒過量,本身具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
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因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應負次要責任。經法庭主持調解,李某等4被告共同向原告趙某某補償李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