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溺水死亡責任民事判決書
法院還沒有做出最后的審判河道溺水死亡責任民事判決書 ,但當地政府和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了24萬元。根據媒體報道河道溺水死亡責任民事判決書 ,這起案件發生在甘肅,當時一家四口人在一處河道內燒烤,而水電站并不知情,所以直接放水,導致這四人躲閃不及,被大水沖走,最后溺亡了。事情發生后,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首先保險公司按照意外事故,賠償了20萬,后來地方政府又給予了補貼4萬元,一共24萬。但目前死者家屬起訴水電站公司,要求其賠償345萬元,目前法院已經受理了,未來幾天就會開庭。
據知情人透露,當時是夫妻帶著一兒一女前來河道燒烤,之后水電站開閘放水,水位猛漲,這四個人來不及逃,最后在水中溺死。值得一提的是,河道周圍是樹有警告牌的,不允許任何人進入河道,但不知為何,可能是當事人沒有看到警告牌,目前起訴水電站的是死者的父親。
該事情也引發了討論,當事人明知不能進入河道,還帶孩子下水,他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還有網友表示,就算有警告牌,泄水這么大的事,水電站難度不應該排人去下游查看嗎,這件事無論如何水電站都有責任。
參考資料:
死者家屬提出質疑稱,水電站在泄水時沒有提前發出預警信息,導致悲劇發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悉,事發段洮河河堤完好,附近立有當地政府設置的13塊警示教育牌,上書內容為“水深危險、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戲水、違者后果自負”。有關部門評估認為,此次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口安全意識差,對警示牌提示沒有引起重視,擅自下河所致河道溺水死亡責任民事判決書 ;新民灘水電站水力自控翻板閘泄水未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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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誰負擔責任溺水死亡的主體一般情況下會涉及三方的責任主體,一是死者本人,二是弱水地點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三是死者的同行人。
一、死者本人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義務,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河道溺水死亡責任民事判決書 ;
二、弱水地點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從社會安全注意義務角度出發,應負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該危險的義務。一般會因為疏于管理及放任危險,存在一定過錯。在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應盡義務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河道溺水死亡責任民事判決書 ;
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一般會因為作為過錯或不作為對死者承擔過錯責任,除非能證明沒有過錯,否則亦應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