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游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 各類旅行社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第四條 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第五條 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管理。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第七條 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有關的旅行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第八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第九條 保證金的管理情況應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并公布結果;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旅行社業務;
(3)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旅行社按照規定應該繳納什么金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的費用。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的專用款項。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有關用語的含義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2.申辦單位:指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
3.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一類旅行社,包括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游社和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4.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二類旅行社。
5.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三類旅行社。
6.賠償請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要求旅行社給予經濟賠償的當事人。第二章 質量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第三條 旅行社須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向有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
繳納保證金的金額為: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第四條 旅行社類別和營業范圍發生變化,應按照變更后的類別和營業范圍繳納保證金。第五條 旅行社繳納的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無效。第六條 申辦單位在申請設立旅行社時,須填寫《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在審查合格后,一次性繳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保證金應保持規定數額。不足額部分,旅行社必須在60天內補足。第八條 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第九條 旅行社發生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第三章 質量保證金的管理第十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管理各類旅行社的保證金。第十一條 國家旅游局的職責:
1.制訂保證金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2.管理全國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中央級一類旅行社和全國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保證金。
3.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內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4.管理全國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行國家旅游局關于保證金的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管理本地區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2.經國家旅游局授權,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3.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省級直屬單位所屬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4.授權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批準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本地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5.地、州、市無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直接管理該地、州、市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第十三條 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行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行行政管理部門關于保證金的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管理本地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第十四條 國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本實施細則,制定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將保證金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并嚴格執行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支取挪用保證金。第十五條 保證金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將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還旅行社,其余作為保證金管理費用,用于處理旅游投訴和理賠過程中的相關支出。第四章 質量保證金理賠
什么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為什么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的專用款項。隨后國家旅游局又發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辦法》、《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使該項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國家旅游局還同時發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對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管理、理賠、監督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 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