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突發風險,如何要回款項?天用律師一招致勝!
>案件詳情
>2021年7月,歐陽女士與北京A公司簽訂《單點授權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歐陽女士使用A公司的經營資源,在安徽合肥開設托育早教中心,歐陽女士向A公司繳納25萬元加盟費和4.8萬元管理費,合同簽訂并支付費用后不久,A公司合肥其他區早教中心因資金鏈斷裂,未提前通知家長便直接關店,導致安徽多地發生大面積退費情況,安徽當地報紙、網站進行了相關報到,歐陽女士知道此消息后,向A公司提出退費,A公司一直不予退還,無奈歐陽女士將A公司訴至法院。
>歐陽女士想到A公司因退費一事一直在與自己周旋和對自己百般刁難,心里十分委屈,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律師傾訴了整個事件的原委,當天委托了天用律所為其進行維權。
>天用律所專案組律師接洽了案件后,對整個事件做了深入研判,把合同文本條款進行了仔細地研究,從中發現了兩處重點和難點:
>第一,本合同已經簽訂,歐陽女士已經付款,對方稱其在全國各地都有門店,合肥門店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且另行租賃場地,不會影響經營,同時只是受疫情影響,市場低迷,但都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第二,歐陽女士在簽署合同時,由于缺乏經驗,未仔細看合同內容,合同里單獨一條列明A公司已經將經營情況如實披露,歐陽女士確認,由此可知,歐陽女士知道A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風險自擔。
>經過天用律師對該案的全面分析,就其合同內容和簽署過程而言,屬實對我方不利。但越是難對付的案件,對天用律師來說更具有代理的價值和意義,辦案律師迅速精準地找到案件切入點,以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并且提供了合同、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大量證明,同時提交了微信支付憑證、網頁打印件、告知書等證據,并將《特許經營條例》的法律規定重點提取提交給法官。
>重點研究案件事實與法條,一招制勝!
>庭審中,天用律師在辯論的最后提出:“《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賦予了被特許經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即使合同當中沒有約定,也可以任意解除。且我方在簽訂合同后第一個月內就已及時提出,屬于合理期限,本案合同可以解除,A公司必須退還費用?!泵鎸μ煊寐蓭熺H鏘有力、不卑不亢的質證,可謂是一招制勝,讓對方律師突然覺得無力下手。
>最終,法官采納了我方觀點,判決我方勝訴!
> 律師小結
>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又有了特許經營合同這一事由,在之前的承攬、保管、運輸、委托、旅游這五個法定任意解除權合同的基礎上又新增一個法定任意解除事由。
>那么關于《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條是借鑒了國外立法中關于“冷靜期”的規定。立法上對于任意解除權的規定,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在信息獲取、風險判斷、談判地位等方面相對于特許人處于弱勢地位而對被特許人予以特別保護,賦予其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力求實現特許經營雙方締約能力上的實質平衡。
>訴訟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這個案件全程體現了律師的價值,老百姓遇到糾紛還是要找專業人士幫助!
>相關法條:
>《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附判決書部分頁面: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天用}北京專業債務債權律師,解決企業、個人大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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