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辭退員工按以下情節進行賠償:1、員工有過錯被辭退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的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單位無需賠償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2、員工因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而被辭退,如果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的,無需賠償,否則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3、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則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被辭退了怎么賠償?一、員工被辭退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了怎么賠償 公司要辭退員工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必須具備法律中規定的法定事由,在履行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 工資 的代通知費后,方可 解除勞動合同 。 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 公司辭退員工 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要是向辭退員工也并非是不可能的,但此時要求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不然的話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就屬于違法,這種情況下就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向員工作出一定的賠償。而在計算賠償的時候,往往就要結合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了。
員工被辭退如何補償一、被辭退的員工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員工的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三、哪些情況下辭退人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者有以下過失的情況下提出的辭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個法律更傾向于用人單位的意見,也可以說只要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還是要按天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一條必須建立在單位有規章制度,且要張貼或讓勞動者學習過)。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在職員工被辭退如何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