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的責任人若是自首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以交通肇事罪從輕或減輕處罰,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逃逸的一方原則上承擔全部的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自首怎么判刑肇事逃逸后 自首會根據 交通肇事罪 的處罰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可以適當從輕處罰。一般是三年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自首如何處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我國現行刑法對自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的構成的明確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自首 了 (一)自動投案; (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于處罰。該條規定,使用于現有的犯罪人,本無例外。 自首認定的不同觀念 在司法實踐中,對 交通肇事案件 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案上的差異。 一種觀念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國務院頒發的《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 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于法規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 交通肇事者 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上述第一種觀點所說,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 從輕或減輕 的幅度應比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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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一,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