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在公司解散或者是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及時未到出資期限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也應當繳納出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股東認繳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的最長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的期限是二十年,之后還可以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和強制清算怎么銜接公司解散時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股東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的出資加速到期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強制清算是指出現解散公司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的是有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或者破產清算也就是說在強制清算的情形下,股東出資是加速到期的
破產出資到期判決書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的加速到期制度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亦對此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企業法人破產時,應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而出資人的出資是構成法人財產的重要部分。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一方面可能助使出資人逃避出資義務,另一方面勢必會削弱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使債權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考慮到啟動破產程序的成本較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的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將對出資人的追繳延伸至破產程序之外,實現了一種成本更低的加速到期方法。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一節中指出: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破產清算加速到期 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即在肯定股東對于出資享有期限利益的前提下,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和合同權利不得濫用原理,支持一定條件下的“非破產加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本條是關于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的出資人應當履行出資義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