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用人單位可以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如何計算一、勞動合同能否 約定違約金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相關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 承擔違約金 。(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并與之依法約定服務期的情形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以及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外)。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理由明確作出了限制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即僅限于兩類,分別為“因合法出資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協議”和合法約定 競業限制協議 (或條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都會因“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二、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 約定的違約金 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 勞動爭議處理 程序解決。至于怎樣的數額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據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就沒有下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 解除勞動關系 ,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違約金只要是雙方協商后自愿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就是合法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合同賠償條款的違約金怎么計算?一、 勞動合同 賠償條款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的 違約金 怎么計算? 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 上限是不超過標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 合同法 》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算才合法 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 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款。目前國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 北京 市在《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職工本人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 工資 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工反映企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有失公平的問題。同時,北京市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 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 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申訴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二、 勞動合同糾紛 賠償有哪些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或者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 辭職 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 勞動合同終止 ,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 勞動關系 的建立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共同的維護和維持,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同樣也是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廣大勞動者應當學會用 法律知識 來維護自己,在簽署勞動合同是就不會不懂違約責任和違約金計算是否合理的問題。 勞動法 的建立是一種平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