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民事 訴訟 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的 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既然質證是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的,那么當事人就主張提供的證據必須具備“三性”。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尚需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時,法官分配舉證責任應就當事人的主張,其證據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具備“三性”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 。 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發生后,必然在客觀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跡。當事人為證據其主張,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不是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偽造的證據。審判實踐中,當 證人 出庭作證時,法官首先要向證人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應保證作真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證詞;當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時,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應保證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交的證據都是真實的、合法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對證據真實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對于證據的提供,當事人不僅要提供證據,還要確保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則提供證據的一方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當然,需要相對方提供輔助性義務時,相對方應予提供,否則亦應承擔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如上述案例中,當對 借條 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原告李某應申請鑒定,證明借條中署名的真實性,而被告王某有義務提供其書寫真跡用于比對。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則其署名虛假的主張則不能成立。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 。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系。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系、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成為案件的有效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等。其中,因果聯系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系。一切傾向于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當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向當事人釋明舉證范圍時,應從證據的關聯性入手,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與待證事實必須著或因果、因時間、或空間、或必然的聯系等等。只有此類證據才能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 。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采用。 (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并借鑒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 法規 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質證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依據,而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的最本質要求。因此,為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應從證據的完整性入手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由此看到,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對能否勝訴有著很大聯系,對于收集到的證據要保證真實性、合法性等,在法庭上的辯論都會圍繞著證據展開,法院的法官通過仔細的對證據的研判審查,才能合理合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使得雙方當事人都能愿意接受判決。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包括哪些內容民事訴訟中規定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的舉證責任情形包括: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1、當事人舉證責任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的主張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 舉證責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延伸】 問:民事訴訟 授權委托書 具體內容? 答:民事訴訟授權委托書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證明文書,也是 委托代理人 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權限的合法依據。其內容結構為標題、首部和正文。 標題部分,一般以訴訟委托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托書為標題; 首部部分,需要寫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詳細情況; 正文部分,一寫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二寫明委托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權限范圍。代理人的權限范圍一般分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 提出管轄權異議 等;特別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 變更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最后,在文章末尾處,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簽字蓋章,并注明具文時間。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負責?行政 訴訟 和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的 舉證責任 由誰負責?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 。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 發明專利 引起的 專利侵權 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 環境污染 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 勞動糾紛 等)。 2、行政訴訟 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3、 刑事訴訟 公訴人 (自訴人)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一律按無罪處理,不可疑罪從輕。被告人對自已無罪或罪輕負有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在各種案件中,分為行政、民事、刑事這三大類案件,各有各的歸屬、 管轄 范圍,其這三者即行政、民事、刑事三種訴訟的舉證責任有不同的原則。對應的訴訟法也規定了其對應的責任歸屬。都共同遵守一個原則,只要舉證屬實都認同,不屬實就不認同。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1、當事人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一款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的主張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責任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 舉證責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延伸】 問: 民事訴訟案 件中,原告撤訴后 還能再起訴 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 按撤訴處理 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 被告不同意 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