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雇員與農民工受到人身損害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經認定為工傷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的,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項目包括治療工傷期間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的工資福利、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受傷民工在人身損害案中的責任劃分中的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適用與理解已經出臺多年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明確了狹義的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及程序進行處理,但是實踐中對該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仍存在混淆現象。實踐當中,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直接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很少,即使存在,建設單位作為投資方,有投資資金作保障,賠償也不成問題。事實上工程分包大都發生在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領域當中,這些承包商大都是具有施工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企業經濟實力相對雄厚,不容易破產倒閉,比較注重企業信譽,在安全領域投入較多,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財產清晰可查,遠非那些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可比。因此只要農民工的人身傷害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能向發包人、分包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則基本能滿足賠償要求,較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是比較理想的索賠途徑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有 “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的規定,但第三款明確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但長期以來,區分職工和雇工一直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述規定特別有利于前述高風險行業大量雇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企業雇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不宜再按照普通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和審判,或判令企業按照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現實生活當中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工程,損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4條專門作出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用工主體責任,不限于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還包括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繳納、非工傷醫療待遇、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等其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他責任。因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只要能認定與建筑施工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也能享受非工傷醫療待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等待遇,受益明顯。
根據該條規定,只要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那么作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法律就推定為與建筑施工企業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由該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這樣農民工在從事施工作業時,一旦發生了人身損害事故,如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載部門申請確立與建筑施工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進而進行工傷認定,由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盡管兩種賠償方法在某種程度上都能或多或少填補農民工因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總結一下,主要有如下一些不同:
1、責任主體不同。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雇主與發包人、分包人,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2、主體之間關系不同。侵權賠償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不受勞動關系的限制,工傷賠償必須有存在勞動關系,非有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3、責任性質不同。侵權賠償是民法上的義務,工傷賠償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4、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工傷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5、性質認定不同。侵權賠償不以勞動部門讓定為前提,工傷賠償必須經過經過勞動部門確認(調解私了除外);6、舉證責任不同。侵權賠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須舉證證明,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否則必須擔責;7、處理程序不同。侵權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工傷賠償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8、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侵權賠償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最明顯的莫過于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并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9、適用法律不同。侵權賠償適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工傷適用勞動法及法規。
民工在建筑工地受傷如何賠償農民工 在建筑工地上受傷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農民工可以和建筑商協商賠償事宜,主張其賠償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如果農民 工傷 殘的,同時可以主張賠償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 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 勞動關系 和 工傷保險 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他合理費用。
民工受傷 是起訴工傷還是人身損害賠案例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原告系農民工告(施工單位)工施工程建建筑跌落受傷遂向民院訴告身損害賠償院依據《高民院關于審理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雇員事雇傭遭受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外第三造雇員身損害賠償權利請求第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向第三追償雇員事雇傭安全產事故遭受身損害發包、包知道或者應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包業務雇主沒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產條件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勞關系工傷保險范圍適用本條規定規定認定施工單位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我認院作妥原告訴告身損害賠償糾紛事由錯誤本案屬于工傷事故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原:原告起訴書明確表明自告招用建筑農民工工勞程受傷告承認雖未與原告簽勞合同系單位招用電焊工原告告工作受傷應屬于工傷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應按工傷保險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華民共境內各類企業、雇工體工商戶(簡稱用單位)應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作保險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華民共境內各類企業職工體工商戶雇工均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據我境內各類企業、雇工體工商戶職工發工傷事故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依應參加工作保險統籌用單位勞者即使用單位沒給勞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工傷事故遭受身損害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處理農民工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合同事雇傭 本案告系具建筑企業資質合企業原告系農民工二者雖未簽訂勞合同應該屬于勞關系原告施工程受傷屬于工傷事故根據《高民院關于審理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依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用單位勞者工傷事故遭受身損害勞者或者其近親屬向民院起訴請求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依據勞社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關問題通知》及《北京市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規定》原告應參加工傷保險雖告并未給辦理工傷保險發工傷事故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綜我認原告提起訴訟事由錯誤院應駁其訴訟請求告其按工傷保險處理 同意望吝賜
農民工在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受傷致殘應該怎樣賠償?1、適用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沒有錯。這個案件構不成工傷。按一般人身損害對待。
2、起訴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被告列小包工頭、大包工頭、借資質給大包工頭的單位。
要求:判決小包工頭賠償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你各項損失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大包工頭、資質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你要主張按城鎮標準賠償的話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你需要證明你事故前一年生活和收入來源均來源于城鎮。
大概這樣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具體的你需要請一個律師。靠在這邊咨詢肯定不夠。
農民工傷亡賠償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民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