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公司調動工作地點不愿意去有沒有賠償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如果事先有約定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員工可以拒絕,協商不成,如果單位堅持變更,應給員工補償。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工作地點變動,離職公司應該補償嗎有賠償。公司變更地址導致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困難的時候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話,那么公司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更換工作地點導致辭職是有賠償的。公司的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的重要部分,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用人單位跟員工進行調崗,但是其調崗的職位不合理,員工進行辭職的話是有權要求獲得一定的賠償金,但是如果調崗方案合理的話,那么員工主動進行離職就無法獲得相關的勞動賠償金。針對于調崗是否合理的話,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判斷。
拓展資料:如果工作地點和用工單位改變了而員工并不想去之后的員工可以得到賠償,這個時候自己不要主動辭職,否則就無法得到賠償,公司要轉移工作地點需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調換工作地點,而我不想去,可以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嗎?公司調換工作地點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當事人不想去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可以拿到公司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的補償金。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崗位可以要求賠償嗎公司隨意調動工作崗位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如果單位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
公司調動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了以下幾種情形外,單位不具備單方面調崗的權利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
一、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這種情形單位得舉證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能是口頭上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的調崗: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調崗。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此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崗位。
即便是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如勞動者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崗位的要求,公司想調整工作崗位,就要拿出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明。
很多單位的勞動合同里約定了單方調崗權,需要注意即便約定了單位具有單方調崗權,調崗也至少要符合: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
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
總之,調崗應當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作地點變動,離職公司應該補償嗎工作地點變動離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搬遷而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的工作地點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與勞動者不能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依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可有賠償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