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醫療糾紛 訴訟 案例 【 鑒定 】 上海 市醫學會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的 醫療損害 。 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接生操作不當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的 醫療過錯 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與原告左鎖骨骨折及左臂叢神經不全損傷的 人身損害 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參照《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 患者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三級丙等,對應 八級傷殘 。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對等責任。 【 判決 】 原告唐某訴稱: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03時40分在被告處出生,在分娩過程中因被告的疏忽大意,導致原告鎖骨斷裂并導致左臂從神經損傷至今無法恢復,現原告請求就本次 醫療事故 中被告的責任進行確認,并依法進行賠償。 具體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醫療費 人民幣3,912元; 2、判令被告賠 償原告 傷殘賠償 金263,106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3);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營養費3,600元(40元/天某90天); 4、判令被 告賠償原告 護理費 13,080元(2,180元/月某6個月); 5、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13,080元(2,180元/月某6個月); 6、判令被告賠 償原告就醫交通費298元; 7、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鑒定費4,400元; 8、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精神損害 撫慰金20,000元; 9、判令被告對上述費用及后期醫療費承擔80%的賠償責任; 10、 訴訟費 由被告承擔。 被告醫院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訴請標的過高、項目不正確,按鑒定結論承擔相應責任。醫療費由法院審核;營養費認可 30元每天計算90天;護理費認可1,820元每月計算6個月;鑒定費依票據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15,000元計算;按鑒定意見書我方承擔50% 的賠償責任。 經 開庭審理 查明:2012年10月18日1:18,孕婦汪巧飛因“停經8+月,陣腹痛3+小時”入住青浦中心醫院。據住院病史記載:入院查體:腹圍 90厘米,宮高35厘米,胎心145次/分,胎方位LOA,胎兒估計3200克,宮縮中弱,間隔5-6分,持續30秒;陰指檢查:先露頭,高位-2,胎膜 未破,宮口開1.5厘米。入院診斷:G2P1、孕38+2周、未臨產。3:00胎膜自破,羊水清,量5毫升,宮口擴張3厘米,宮縮強度中弱。3:40自然 分娩一女活嬰(原告),1分鐘Apgar評分10分。5:50患兒入新生兒室。入室檢查:四肢活動好,張力正常。10月21日患兒查體:左側鎖骨觸不清,增厚感。考慮產后左鎖骨骨折。處理:暫不攝片,囑制動。當日出院。建議1月后隨診。11月29日患兒至醫方骨科門診。左肩關節正位示:左鎖骨中外段形態欠規則,骨皮質欠光整,密度欠均勻。2013年5月7日患兒至醫方骨科復診。查體:左拇指伸展受阻。建議上級醫院就診,排除臂叢神經損傷可能。5月9日患兒因“生下左上肢活動受限6月”至華山醫院就診。查體:左肩外展30。上舉不能,肱二肌肌力3—級,屈腕、屈指可。肌電圖提示:本次神經肌電檢測部分所檢肌主動募集反應偏弱外,余未見明顯異常。 又查明: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醫學會對被告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人身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 的責任程度作出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接生操作不當的醫療過錯,與原告左鎖骨骨折及左臂叢神經不全損傷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患者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三級丙等,對應八級傷殘。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對等責任。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2014年9月25日,司 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 司法鑒定 中心對原告的三期作出鑒定意見為:原告左上肢因故受傷后休息180日,護理180日,營養90日。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 9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以下 證據 證明: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1份、上海市醫學會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票1張、三期鑒定意見書1份、三期鑒定費發票1張、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1份,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稱其損失包括: 一、醫療費3,912元,并提供病歷卡4份、醫療費發票1組、被告無異議,原告補充的證據由法庭審核,無原件不認可。庭后原告提供住院費發票原件1張。 二、傷殘 賠償金 263,106元,原告及其父母都是 農村戶口 ,要求以城鎮標準計算,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要求以農村標準計算。庭后原告補充提供公安機 關情況說明1份(出具機關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橋派出所)、查閱證明1份(出具機關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 房屋租賃合同 2份、房東戶 口性質證明2份(均為非農戶口)、檔案機讀材料1份、 勞動合同 1份。 三、誤工費13,080元,但未提供證據。被告認為原告系嬰兒,不予認可。 四、就醫交通費298元,并提供交通費發票1組。被告予以認可。 根據庭審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系因醫療損害引起的 人身損害賠償 糾紛,本次醫療損害經鑒定為三級丙等(八級傷殘),且被告在本次醫療事故中負有對等責任,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計算如下: 1、醫療費,系原告花費的合理費用,扣除伙食費87.50元,原告主張的金額在票據金額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計3,912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 1,956元; 2、傷殘賠償金,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該項費用適用城鎮標準,本院根據相關標準計算為263,106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131,553 元; 3、營養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以每天40元計算90天,計3,600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1,800元; 4、護理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 人員損失,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以每月1,820元計算6個月,計10,920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5,460元; 5、誤工費,無相關依據,本院 不予支持; 6、交通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計298元,該款項由被告承擔149元; 7、鑒定費,根據票據金額3,500元、900 元,本院分別予以確認,共計4,400元,該款項由被告全額承擔; 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情認可7,500元。以上金額共計 152,818元,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某152,818元; 二、原告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5,157.70元(緩交),減半收取2,578.85元,由原告承擔900.65元,由被告承擔1,6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 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大家在遭遇醫療糾紛時,可以結合并仿照上述 醫療糾紛訴訟案例 ,向法院提供在醫療事故中產生的損失以及證據證明,從而打贏官司,并遵照相關的法律 法規 ,獲得應該得到的賠償,比如 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這些都是包含在內的。
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醫療過錯法醫學鑒定因能夠合法地對醫療過錯、因果關系、病歷真偽、損害結果等內容實施鑒定,因而成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中正確認定侵權要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方法,也是審查醫學會鑒定結論證據的一種客觀、全新的方法。以下是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供大家閱讀!
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篇1:
患者為女性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41歲。右肘部摔傷后腫痛。活動受限2h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以右橈骨小頭骨折人住某二級甲等醫院骨科病房。入院體格檢查:右前臂旋轉功能受限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右肘部腫脹、壓痛。X線攝片顯示右橈骨小頭骨折。尿常規示尿糖+++,隨機血糖為明顯高于正常值。術前ASA分級Ⅱ級。入院后在臂叢神經麻醉下行右橈骨小頭骨折切開復位克氏針內固定手術。手術結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屬發現患者說話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繼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檢查頸動脈無搏動。給予心肺復蘇、氣管插管接呼吸機治療。經心肺腦復蘇處理后,心跳、呼吸恢復.但腦復蘇效果欠佳.持續昏迷。后經市多家三級醫院會診并給予對癥處理治療。目前,患者仍處于腦功能障礙植物生存狀態。
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篇2:
案例1、患者為女性,20歲,經檢查確診“左側卵巢囊腫”,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鏡卵巢囊腫切除術.術中麻醉和手術過程順利,術畢患者清醒,生命體征平穩,即送回病房,麻醉醫師未隨前往。5分鐘后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鐘后意識喪失,心跳驟停,經搶救呼吸、心跳恢復,患者未醒,呈去皮層狀態。經鑒定為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2、患者為女性,46歲,人院診斷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術,胃癌根治術”,手術進行到放置引流管時,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給予麻黃素、阿托品、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去甲腎上腺素約25分鐘后BP140/100mmHg、HR165次,分,術后患者未清醒,當日轉至ICU經脫水等對癥治療,術后第四天清醒,出現不能獨立進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為、運動及智能障礙。經鑒定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篇3:
陳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區某醫院(以下稱被告)做左乳癌根治術,術后作了兩個療程的化療;2006年3月,陳某感覺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診斷為肋間神經痛并多次實施針灸、推拿治療。5月初,陳某臥床不起,頸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沒有任何緩解。經江蘇省中醫院診斷后,陳某家屬獲知:陳某做乳癌手術后,癌癥并沒有根治,2006年3月開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細胞轉移擴散所致。2006年7月,陳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醫療過錯賠償案例分析篇4:
患者趙某因“左側結石,腰痛2個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醫院就診,B超顯示:“左腎盂積水、左腎多發結石”,醫院給予靜脈輸液抗炎、解痙治療,輸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脹、少尿、全身浮腫。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腫、腹部脹痛再次到被告醫院就診,被醫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腎結石、左側腎積水”。11月28日,患者因“異位心律,心房顫動”轉入心內科繼續治療,12月16日患者因“腦出血、腦水腫、腦疝形成”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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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醫療糾紛案例患兒錢某某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兒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樓醫院婦產科行剖宮產出生,生后反應差,呼吸促,由鼓樓醫院轉入南京市兒童醫院新生兒內科,治療12天后恢復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轉入新生兒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術,手術順利,術后生命體征平穩。11月4日上午8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30左右,主任查房后認為患兒病情平穩,為暴露手術切口,將患兒俯臥,并撤去心電監護和吸氧設備,患兒就這樣趴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了近3個小時,中間沒有醫護人員查看;11:30左右,家屬看到患兒臉色發紫發青,急按鈴叫來醫護人員,將患兒平臥,同時予以吸氧和心電監護;10分鐘后患兒口唇轉紅,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現腹膨脹,嘔吐黃色液體,X線診為腸梗阻,被告考慮為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NEC),保守治療效果不好,患兒病情逐漸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師將南京市兒童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鬧的典型事例一周內兩醫院被鬧
2006年6月15日早上8點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昆明某醫院剛開門,“醫鬧”們就有組織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的來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了:數百名男女抬著一位患者涌進醫院,將患者放在導醫臺上后,向醫院進行高達十余萬元的索賠。在被醫院拒絕后,患者家屬居然將醫院負責人的胸骨打斷2根,砸壞醫院設施。場景非常混亂。在院門口,患者家屬還送來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了4個大花圈,放在了醫院的顯眼位置,她的親屬還拉出了4條寫有“謀財害命,還我妻子健康”等字樣的橫幅。此次“醫鬧”事件共持續了3天,醫院實在無法忍受,只得賠償了幾萬元,這群人才離去。
東莞醫鬧現象愈演愈烈
就在事發后兩天,昆明另一家省級醫院也遭到了同樣的“醫鬧”,醫院為此一天損失了幾萬元。然而,在兩次向部分參與者了解情況時,他們卻不知道出事患者的名字,也不知道患者到底出了什么事,只是說,他們都是患者的親戚請來的。
太平間外攬“生意”
“職業醫鬧”是昆明才出現的一個新興“職業”。一個曾參與過5次“醫鬧”的男子披露了整個“醫鬧”的操作內幕。
該男子名叫李兵(化名),他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他被朋友邀請參加一次對醫院的賠償糾紛,一天時間他獲得了300元回報。沒想到,到醫院胡鬧一下,就可以賺到這么多錢,于是,他由一名無業人員正式加入到了“職業醫鬧”行業。
李兵介紹,每個職業“醫鬧”團體都有幾個業務員,他們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個醫院尋找醫療糾紛。其中,醫院的手術室、兒科、婦產科、心臟外科等高風險科室是醫鬧的主攻對象。李兵說,醫院的太平間是最好攬生意的地方,他曾毫不費力的從昆明一家醫院太平間外攬到了5萬元生意。當時,他在該醫院太平間外看到一對夫妻正在哭泣,一問得知,該夫妻的父親在治療時因過敏藥物導致死亡,這對夫妻多次向醫院索賠無果。于是,經這對夫妻同意后,他以死者親屬名義組織了20多人,舉著橫幅、穿著孝服來到醫院又哭又鬧,在持續了7個小時后,醫院終于同意支付5萬元的賠償費。就這樣,他輕松得到了6000元分紅。
遭到醫鬧要及時取證
昆明一深受“醫鬧”之苦的某醫院院長認為,醫院在發生暴力爭議時,應及時溝通、疏導,防范事態擴大,并主動利用攝像、錄音取證,保護醫院及醫務人員合法權益,聘請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參與醫療爭議及醫療案件應訴,來引導醫患爭議的解決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2014年3月22日,針對21日發生在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的持刀傷害醫護人員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要求認真處理這起事件,理直氣壯地對各種行兇“醫鬧”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21日上午10時40分許,一男子在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門診大廳持刀行兇,致1名醫生頭部受傷、手指骨折,2名護士和1名保安頭部輕傷。
事件發生后,韓正立即要求上海公安和衛生管理部門拿出有力措施,切實維護全市所有醫院的正常秩序,保障醫護人員生命安全與合法權益。醫院的正常運行秩序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韓正表示,要認真處理這起事件,理直氣壯地對各種行兇“醫鬧”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求醫患關系案例案情簡介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無誘因出現腹疼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到某市中醫院打針后緩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現腹疼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伴惡心、嘔吐、發熱,于當日由其親屬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就診,經值班大夫檢查后,診斷為急性闌尾炎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并告知患者家屬“可能是闌尾炎,已經有腹膜炎,可能會穿孔,需馬上手術。”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段某實施手術。第二日,患者體溫降至正常,腹痛減輕;第三日及其后腹痛逐漸減輕。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時體溫正常,無任何不適,復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醫院所做病理報告認為“闌尾乳頭狀胰腺癌待排除”,并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會診。
出院后,患者家屬將病理切片及組織蠟塊到上級某軍隊醫院(本案第二被告)會診,某軍隊醫院對該切片的報告為“闌尾高分化乳頭胰癌并急性炎癥”,患者姨夫孫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軍隊醫院腫瘤科副主任醫師)將此結果向其同事某軍隊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進行了通報,結論認為應就近治療。
同年5月7日,經孫某某聯系,邀請某軍醫院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內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結腸切除術”。術中見“盲腸及闌尾無異常”,闌尾呈盆位,長約8CM,直徑0.5CM,右輸卵管缺如,其殘端貼子宮角表面有一結扎線,(右)卵巢及韌帶無異常。左輸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徑約4CM大小囊腫。因原切除組織病理報告為“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但術中發現闌尾完整存在,術者經與在手術室內觀看手術的孫某某商量,決定修改術前制定的手術方案,將切除“右半結腸”改為切除“包括右子宮角少部分(漿肌層)連同輸卵管殘端,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并行左側卵巢囊腫開窗術及闌尾切除術。術后病理檢驗報告為“(右側卵巢)卵巢白體形成,可見卵泡;(右側宮角)子宮內膜呈增殖期改變,周圍平滑肌組織未見特殊,間質可見炎細胞浸潤,合并出血;(闌尾)闌尾組織未見特殊”。
后經多方檢驗,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醫院手術后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其第二次手術后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卵巢組織;血管、脂肪、平滑肌組織;慢性闌尾炎”。
原告訴請
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包括兩次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復印費、殘疾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繼續治療費、三次鑒定費、訴訟費共計739050.41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
患者與我院分別建立了兩次不同的合同關系——第一次為急診手術,此次手術治療,解除了患者痛苦,達到了治療目的,我院對患者不構成侵權;第二次手術中,無論是依院外的診斷要求其到我院就近治療,并自請外院大夫手術,還是手術操作都不是我院進行的,因此,我院不應承擔責任。
鑒定結論
本案經過三次醫療事故鑒定,分別是縣級市的醫療事故鑒定、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省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分別為:
縣級市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此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第一次手術把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誤認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切除,是術者對病變組織的辯認錯誤。但化膿性輸卵管炎有手術適應癥,治療符合原則,達到了治療目的,而第二次手術切除切下的闌尾病理證實無明顯急性炎癥;第二,第二次按照“癌癥”實施手術是錯誤的病理診斷造成,給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卵巢系雙側器官,切除一側,保留另一側卵巢不會導致功能障礙。因此,本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根據患者病史、癥狀、體征、輔助檢查及術后病理報告結果,診斷: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并發腹膜炎。應予手術治療。患者右下腹部疼痛、惡心、嘔吐,全腹壓痛、反跳痛,血常規檢查白細胞升高,診斷“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第二,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術者違反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第三,闌尾和輸卵管的組織形態在顯微鏡下是容易區分的,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的病理切片分別作出的“闌尾乳頭狀腺癌待排除”和“闌尾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伴急性炎癥”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四,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錯誤的診斷導致了不正確的治療方案,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當術中所見與術前診斷不符合并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內科工作的孫某某醫師商量治療方案,錯誤的切除了患者正常的組織器官右側子宮角和右側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因此,本例醫療糾紛屬于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查明后認為:原告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入住某市人民醫院,即與該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原告因患有“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并發腹膜炎”而右下腹疼痛、惡心、嘔吐等,被某市人民醫院當時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原告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所以原告第一次手術切除部分輸卵管而構成九級傷殘要求的傷殘者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的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違反手術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應適當賠償原告第一手術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醫院就診,即與某市人民醫院第二次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孫某某到某市人民醫院為原告實施二次手術是經某市人民醫院的許可,其二人行為應視為某市人民醫院的行為,由于某市人民醫院在對原告進行第一次手術后,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切片所作出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是原告病情不需要的,并且在實施手術的過程中,因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工作的孫某某商量治療方案,錯誤地切除了原告的組織器官,所以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二次手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軍隊醫院由于所做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其行為和原告所受損害的后果有關聯,所以應承擔第二次手術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的次要責任,被告孫某某和王某某對原告實施手術代表的是某市人民醫院。所以被告孫某某、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凌晨3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例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