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在飯店干活摔倒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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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66歲在飯店干活摔倒誰負責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客人在我飯店摔倒受傷,我該負什么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66歲在飯店干活摔倒誰負責 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66歲在飯店干活摔倒誰負責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66歲在飯店干活摔倒誰負責 ,造成66歲在飯店干活摔倒誰負責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餐館未盡到全面警示風險提示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法律對安全保障義務本身,并沒有對注意的內容和標準給出確定的規則,通常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同類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尺度。
參考資料:人民網-顧客在洗手間外摔倒受傷 起訴餐館獲賠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