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合并可以解除勞務合同。如果合同內容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如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有變化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解除該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合并能裁員嗎可以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合并后,關于裁員法律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 勞動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企業合并后,原勞動合同能解除嗎企業合并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合并后的單位繼續履行。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不可以因為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合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分立或合并,勞動合同怎么辦?案例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與某煤氣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期間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煤氣公司與天然氣公司合并,成立燃氣公司。公司合并后,張某的工作崗位沒有變化,新公司以原勞動合同方主體已發生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以不愿意簽訂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張某認為自己仍在原來崗位工作,原公司的所有的權利義務應由合并后的燃氣公司承繼,不存在無法履行的事由,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應該履行原合同為由,拒絕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燃氣公司認為自己是由二家公司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稱、實質都發生了變更,原勞動合同已無法履行。隨即,燃氣公司做出了解除與張某原來的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燃氣公司不得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合并而引發的原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勞動爭議案例。
法人組織的變更主要表現為合并和分立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情況,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論是合并還是分立,不影響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所謂“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實質是在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了一次勞動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體現了主體的承繼性原則,新用人單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內容也是原封不運地轉移與新用人單位。
特別提醒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
1、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原則上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確因客觀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2、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原勞動合同規定給予勞動者的待遇不能變,不能以主體發生變化或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勞動者強行變更勞動合同。
3、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新公司絕不能以違法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將面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變更,不是要求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公司被合并解除職工還需要通知工會嗎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企業合并解除勞動合同 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