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由交警處理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建議直接撥打122電話更及時迅速。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一般程序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
1、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2、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3、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4、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5、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6、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7、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8、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9、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10、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1、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交通肇事罪訴訟程序怎么走解答對交通肇事罪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訴訟程序包括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拘留、逮捕、審判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對民事案件的受理、調查、收集證據、調解,以及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或辯護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交通肇事罪,是等交警向檢察院移交,還是自己向法院起訴好?交通肇事罪屬于公訴案件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訴訟活動。因此,刑事部分應當由交警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對其提起公訴,然后進行判決。
法律分析
如果因為被告人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對民事部分,也可另案起訴,但民事部分建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主體是主要責任的肇事車輛駕駛人,責任的區分依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構成犯罪的由交警部門負責立案,偵查完畢后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補充偵查次數最多是兩次,期限屆滿時檢察院不得再提出。但是法院在審判階段是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每次一個月,補充偵查時間不計入審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嗎交通肇事罪是由公安機關立案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具體由處理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事故組交警處理。然后移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醉駕是不是由交警隊追究刑事責任?還是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醉駕屬于危害公共安全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犯罪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屬于公訴案件,應當由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并非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醉駕未造成交通事故,只要有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的事實,即應追究刑事責任。作為受害人,如果因醉駕者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法律分析
醉酒駕駛的,罪名為危險駕駛罪,屬公訴案件。如果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處罰。對于有受害人的,其損害賠償可以通過調解處理,也可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醉駕不一定必須追究刑事責任。醉駕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關法律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于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交警大隊起訴交通肇事罪 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