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對支付經濟賠償的情形和標準進行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了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他情形。
2、上述法律規定的七種情形,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以下1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迫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工資,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7)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一共有七種情形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出于法律規定的7種情形強制辭退的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他情形。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
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時候,可能會遇到被公司侵犯權益而有損失的情況,因此勞動者可以向用人企業索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本文內容為大家準備的是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1
1、企業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
1、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或終止具體又包括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卻解除合同三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加付賠償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企業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企業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下,除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了要由勞動行政部責令企業改正,并給予警告以外,如果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4、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企業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下,除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而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下,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那么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將收取的財物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之外,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8、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的情形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0、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如果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的,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企業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勞動者已付出勞動時該企業或出資人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什么情況下應當支付賠償金
1、勞動者的提前通知解除權行使條件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所以,勞動者違反提前通知程序規定,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具體損失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若用人單位為其支付專項培訓費用,約定一定服務期的,依約定辦理。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及賠償金?在用人單位該給自己經濟補償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全力的爭取,自己不懂爭取就找專業人士幫自己爭取。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及賠償金的情況沒支付,請您都來華律網詢問律師。
哪些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通常勞動者面臨重新就業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的問題,給勞動者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合同。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此類經濟補償是在勞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情形下發生的,但僅在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承擔支付補償金的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1、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并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之后,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類經濟補償金的發生主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其他情形出現,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對被裁減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無勞動合同延續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時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續訂的,所以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勞動者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有續訂意愿但就續訂條件未能協商一致。對于不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這是本條法律規定確定的原則。
1.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且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低于原來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維持原條件或者高于原條件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堅持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此類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新類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們應當理解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的兩種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的規定,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1)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3)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給勞動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為支付條件。賠償金則不同,在勞動關系前提下以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害為標準,可將賠償金分為依法律規定而給付的賠償金和依實際造成的損害而給付的賠償金兩大類。下面我們對賠償金的法定情形逐項討論:
1.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5000元/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只能約定不超過二個月的試用期。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履行了5個月的試用期,那么相當于有3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根據第83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下勞動者可獲得的賠償金為(5000*3個月違法試用期)15000元。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種情形下,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又同時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庭/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賠償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的,二者適用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3.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因為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不能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就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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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被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