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之前的兩篇文章都有介紹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介紹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別是 經濟補償金“N+1”中的“1”是什么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 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這是關于經濟補償金最后的收尾和總結。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以下8種情形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
第一種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直,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舉個簡單的案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與上條對比有共同點:都是勞動者主張的,差別是勞動者無需提前告知亦可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等。所以此類情況雖然是勞動者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顧此類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種: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類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種:經濟型裁員。此類是指是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需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要注意,這里要優先留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7種:勞動合同的終止。此類情形如是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退休、勞動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及失蹤;如是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八種: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單位然要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常說的2N。
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情形包括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 1、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 被解除勞動合同 ,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 不能勝任工作 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 單位解除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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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時候,可能會遇到被公司侵犯權益而有損失的情況,因此勞動者可以向用人企業索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本文內容為大家準備的是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1
1、企業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哪些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 ;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企業什么情況下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
1、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或終止具體又包括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卻解除合同三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加付賠償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企業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企業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下,除了要由勞動行政部責令企業改正,并給予警告以外,如果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4、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企業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下,除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而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下,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改正以外,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那么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將收取的財物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之外,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8、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的情形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0、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如果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的,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企業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勞動者已付出勞動時該企業或出資人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什么情況下應當支付賠償金
1、勞動者的提前通知解除權行使條件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所以,勞動者違反提前通知程序規定,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具體損失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若用人單位為其支付專項培訓費用,約定一定服務期的,依約定辦理。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及賠償金?在用人單位該給自己經濟補償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全力的爭取,自己不懂爭取就找專業人士幫自己爭取。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及賠償金的情況沒支付,請您都來華律網詢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