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一、N+1賠償是指按照勞動者的工齡計算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再額外加上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這里N是代表勞動者的工齡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即員工每滿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的意思;這里的1代表額外再給一個工資。比如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勞動者五年零三個月工齡,N就代表五個半月工資;1代表額外加一個月工資,即六個半月工資賠償標準。二、N+1賠償只限定三種情形,分別是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也無法安排其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他工作崗位而立即辭退員工,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一般補償標準補償后,額外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與員工簽訂解除補償協議書了。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當勞動者的崗位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員工的技術更新不及時,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單位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時,單位立即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一般補償后,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3、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以致雙方當初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發生情勢變更,使得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需要適應N+1補償標準。比如深圳市公司搬遷至東莞市之后,深圳本地員工無法去東莞市工作生活,而雙方又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工資補償。
新勞動法說的N+1的賠償是什么意思?N+1賠償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
n加一賠償的計算方法n+1的賠償規則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用人單位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給員工正常的經濟補償金后n加1賠償最后一個月要上班嗎 ,還額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中n是指員工的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的額外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