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工作滿10年辭退賠償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的方式如下:1、用人單位無故違法辭退工作滿10年的員工的,需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2、工作10年無故被辭退可以得到20個月的工資補償。
一、工作滿10年辭退怎么賠償
1、工作滿10年辭退賠償的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無故違法辭退工作滿10年的員工的,需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工作10年無故被辭退可以得到20個月的工資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辭退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了有沒有賠償金
被辭退是否有賠償金需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分析: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工作滿10年公司辭退怎么賠償對于在企業工作10年以上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的員工被公司違反勞動合同辭退的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其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對于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其補償標準為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以其本人工資為基數。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作10年以上公司辭退怎么補償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的年限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第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工作滿十年以上辭退怎么補償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工作滿10年以上辭退如何補償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