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現在有很多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的人都非常的苦惱,因為在這個時候。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我們的現狀好像是變成了人在一個地方發生了事故,那么這個地方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不管別人有沒有做出傷害這個受害者的事情。而本次事件當中的這件事情是發生在2021年的3月20號的,當時在遼寧。有一名男子在單位洗車的時候,由于觸電身亡,家屬向向公司索賠百萬。
在工作的時候就應該做好自己的工作
這名男子在上班的過程當中,使用公司的設備洗車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不對的。由于這位男子并不是專業的,所以說在洗車的過程當中也是導致了觸電,而這名男子也就此身亡。在剛開始家屬得知這件事情之后,也是非常的傷心,并且還向公司索賠了148萬元錢。在后來的時候,法院判決公司賠償46萬。這名男子在公司洗車的時候并沒有經過公司領導的同意,而且還在工作的時間去洗車。
男子在工作時間內使用公司裝備洗車是錯誤的行為
這名男子使用公司的公共設備去謀取自己的個人權益,本身就是錯的,所以說在這個時候公司也沒有必要賠償那么多的錢。在事情發生之后,當地的社保部門也表示這件事情并不屬于工傷。我認為在剛開始的時候,男子的家屬索賠148萬,這個索賠肯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本身就是這名男子的錯誤。
在我們上班的時候,本身就是以應該以自己的工作為重。他并沒有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上面,反而是利用工作的時間也利用公司的裝備去進行洗車。在洗車的過程當中,他也沒有尋求別人的幫助,所以說也就導致了自己發生了一些事故。在事情發生之后,家屬不應該獅子大開口所要這么多的錢財。家屬也應該知道這件事情本身就是自己孩子的錯誤,也應該要理清楚這件事情。
男子用單位設備沖洗私家車觸電身亡,家屬起訴單位獲賠46萬,對此你咋看?男子用單位設備沖洗私家車觸電身亡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家屬起訴單位獲賠46萬。據悉,該男子是遼寧營口蓋州市殯儀館員工王某,蓋州市殯儀館有一套清洗設備,2019年8月30日這一天,王某使用殯儀館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的沖洗設備準備清洗自己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的車輛,沒想到意外的事情發生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了,王某在使用單位清洗設備刷車的過程中,突然被電擊導致死亡。王某的單位立即撥打了報警單位,民警在現場調查過程中,發現王某單位的清洗設備直接與一外置插排相連,根本就沒有任何漏電保護器,漏電的直接原因是王某單位平時對該電路以及插排沒有進行維護,造成一樣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另外民警也發現王某使用的沖水槍并不是殯儀館平時使用的專用刷車清洗水槍。
王某家屬提出賠償要求
意外事故發生后,王某的家屬將王某的單位蓋州市殯儀館告上了法院要求對他們進行賠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這起意外事故雙方都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決殯儀館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某本人承擔60%責任,王某的單位需要賠償王某家屬46萬元。王某的單位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至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殯儀館稱單位多次在會議期間要求員工禁止洗刷個人車輛,王某本人不聽公司的安排,私自偷偷使用清洗裝備導致意外發生,所以單位應該不承擔任何責任,王某的家屬則表示,王某是家里獨生子女,還有一對兒女需要撫養,希望法院能夠認定殯儀館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殯儀館稱其禁止員工使用清洗裝備,但是漏電的原因是因為單位平時沒有對電路進行維護產生的結果。殯儀館一方面沒有維護好單位清洗設備的安全,另一方面又沒有嚴格禁止員工清洗車輛,法院發現了還有其他的員工在使用這套清洗裝備,所以王某的單位沒有盡到自己的管理職責,放任清洗設備的安全隱患以及管理不到位造成王某意外死亡,所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我個人認為事故中雙方都存在過錯,單位沒有盡到自己的管理職責,王某本人也沒有遵守公司的規定,所以法院的判決對于雙方都是公正的,另外這件事也給那些私自使用單位設備的人提了一個醒。
男子用單位設備沖洗私家車觸電身亡,誰該為此事負責?“營口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的一位男子在私自使用單位里面的洗車用具時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突然發生意外觸電死亡。然后他的家屬就將男子所在的單位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進行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了起訴,要求他們對于男子的死亡進行賠償。關于這件事情,小編認為男子和他的單位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男子是在公司明令禁止使用公用物品的情況下,出現的意外。而男子所在的單位也沒有對公司的物品進行嚴格的監管,所以才導致了意外的出現。
一審的結果
男子在洗車時之所以被電擊倒,出現了死亡,主要是因為洗車的工具和一個外置的插排連在了一起。這個外置插排沒有任何的保護措施,所以就出現了漏電的現象。這起案件在一審的時候,法院認為,王某和他所在的單位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他所在的單位并不服從法官的判決,他們表示,單位的領導是禁止私人沖洗車輛的,王某是自己偷用的,所以應該和單位沒有關系,單位不應該承擔責任。這個死去的員工是家里唯一的孩子,他的死亡讓他們全家人都處在陰霾之下。因此他的家人認為單位應該負起全部的責任。
二審的結果
經過警察的調查,他們發現除了這名男子,這個單位里面還有一些員工平時也會來到這個地方進行洗車。最終法院在二審的時候,認為該男子的意外死亡,是因為單位沒有對電路以及插排進行維修所以才出現的意外,因此單位應該對該男子的意外離世負起責任。
平時我們可以發現有很多單位的員工會出現公物私用的行為。其實這本來就是不正確的,如果員工在使用的過程中出現了意外,也會與單位有著不可脫離的責任。因此公司平時一定要加大監管的力度,這樣會減少意外的發生,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農村意外觸電死亡責任劃分你沒有講述具體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的情形,只能設想是多原因引起觸電死亡責任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的劃分
一、以案例說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側緊鄰10千伏的高壓供電線路。原告高某為該房屋加蓋三層隔熱層,將吊運建材磚頭等工作交由被告呂某完成。后呂某駕駛吊車進行吊運操作,同時原告的父親在二樓平臺上接收吊運物。在吊運大瓦的過程中,由于吊車的力臂碰到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了高壓電線,致使接觸到吊籃的高父不幸被高壓電流擊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關鍵在于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各個責任主體之間應該如何進行責任分配?因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案件,應根據相關當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來劃分責任主體和責任份額。
1、因被告呂某系從事特種作業的專業人員,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壓線路、存在重大危險,且未經供電主管部門批準及采取停電或其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仍在高壓電線附近違規作業,其行為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7條的規定,應對受害人的觸電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
2、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路設施的經營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洗車泵觸電死亡賠償糾紛案例 ;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本案觸電事故的發生系多個原因造成的情況,法院確定供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3、原告高某與受害人在未經審批,且明知其房屋離高壓電線非常近的情況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層隔熱層,導致存有觸電安全的隱患,其對受害人的觸電死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