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如果電力安裝不合理,沒有按國家要求安裝。或是房東私自安裝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的,都要負責。如果電力安裝沒有問題,帶有接發保護,房東不承擔責任。但要有租房合同,沒有合同一樣負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漏電致人死亡怎么辦一、出租房漏電致人死亡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如果是出租人過錯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的,需要賠償。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的不需要賠償。
二、【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基本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河南一租客洗澡觸電身亡,出租屋熱水器漏電致人死亡,房東有哪些責任?近日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河南省一名租客在洗澡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的時候,因為熱水器漏電而導致觸電身亡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了,而房東自然是難逃其咎的,保障租客的生命安全是每一個房東的責任,所以房東對此并沒有意義,而且像熱水器漏電這樣的情況并不算是租客自己導致的意外,而是房東沒有及時檢查熱水器的問題,所以房東也應該賠償。
首先,可能很多人都覺得房東就是把房子租出去以后就當甩手掌柜了,每個月只需要按時收房租即可,殊不知房東的責任可不僅僅是收房租,還要定期給房子排查安全隱患,最典型的就是電器是否存在問題,尤其是那種已經超過五年的電器,都是需要及時檢查的,房子里面的電路問題也都是房東需要檢查的,如果房子里面的電線漏電或者是起火的話,也都是房東的責任,所以大家租房的時候也要跟房東了解清楚所有的情況,這也是為了大家的安全和利益著想。
其次,這一次被電死的男性租客,其實事先知道了熱水器存在問題,但是還是抱著僥幸心理洗澡了,結果就導致了意外出現。很多人可能覺得這是租客自己的問題,殊不知電器是屬于房東的,所以房東其實也需要擔責,倘若是房東事先將房屋都檢查過了,而且主動維修并且告知了租客不可以使用熱水器,那么房東就能夠被免責,但是房東為了方便而沒有檢查,所以這一次只能夠自認倒霉了。
最后,如果租房的過程中出現電路老化、燃氣管道老化等設備問題導致的意外,那么房東都是需要擔責的,因為房東沒有盡到檢查房屋設備的責任,但若是因為租客的單方面操作導致了意外的話,那么房東是不需要擔責的。
出租屋內熱水器漏電,租客洗澡觸電死亡,房東該不該賠償?袁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租住給25歲的小伙張某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張某與其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他租客共用同一個衛生間。一天下午,張某在衛生間內用電熱水器洗澡時,因熱水器漏電而不幸觸電死亡。
出租屋內熱水器漏電,租客洗澡觸電死亡
張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袁某作為房東應當確保出租房屋內的設施安全,并對房屋內的電器負有安全維護義務,因此要求袁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100余萬元。
袁某則提出,自己僅僅是一名房東,僅僅收取了千余元的房租,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但是自己可以基于人道主義進行補償。
法院認定,張某和袁某對于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如下幾個事實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一是經過鑒定,張某不幸死亡是由于觸電而導致的。二是熱水器安裝了已經至少七八年的時間,而且在事發時存在漏電的現象。三是關鍵的一點,就是在事故發生的三日之前,其他同住的租客明確告訴過張某衛生間有漏電的現象。
袁某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具有保障出租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安全的義務。在房屋內熱水器已經年久失修的情況下,袁某更應當特別進行注意,因為沒有做好熱水器的維修保養工作,所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房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作為一名成年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責任能力人,在明知道衛生間的熱水器存在漏電的情況下,既沒有告知房東維修,也沒有自己維修。而且仍然去洗澡使用,是主動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下,對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應當減輕房東的賠償責任。
法院在綜合考量雙方對事故發生的成因的基礎上,確定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訴求為86萬余元,故房東應當賠償張某父母43萬余元的損失。
房東該不該賠償?
這是一起特別讓人痛心的事故,在這起案件中雙方都是受害者。作為房東,只是收了一些房租錢而已,卻需要承擔如此巨額的賠償責任,而租客更是付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真的讓人唏噓不已。
這也更是提醒我們,如果自己要出租房屋的話,一定要做好房屋內各種可能產生危險的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時候即便是房東與租客簽署了免責條款,認為相應的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這個條款也是無效的。
那么,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房東在賠償完租客后,是否可以向熱水器的生產廠家追償呢?畢竟是由于熱水器的漏電引起的,可能屬于質量問題呢。
根據《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細則》的規定,電熱水器使用年限為8年。因此,這時就需要看熱水器有沒有超過這個使用年限了,如果超過了,那么很不幸,房東是無法行使追償權利的。
河南鄭州一出租屋熱水器漏電致人死亡,房東在此事中有哪些責任?這名房東在這件事情中有著不可推卸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的責任。
對于這一名租客的死亡房東在這件事情中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房東不應該把有著漏電隱患的房子租給別人使用。同時這個房東應該要及時的把有著漏電隱患的熱水器給修好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再租出去給別人住。要多為租客著想才行。同時這件事情對于死者的家屬和親人來說打擊非常的大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他們辛辛苦苦養大成人的孩子,卻在這一次事故中永遠的離開了這個世上,希望死者的家屬能夠盡快的從這一悲痛中走出來。同時對于這一件事情房東他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說他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來給死者的家屬們一個交代。
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這件事情的緣由是在河南鄭州當時有一名租客正在用熱水器洗澡,卻在洗澡的過程中熱水器發生漏電,最終導致租客觸電死亡。最后死者的家屬把房東給告上了法庭,經過法庭的了解這件事情雙方都有著一定的責任,據悉當時租客他是明確的知道出租房的熱水器是有著漏電的行為,但是租客當時還是正常的使用熱水器來洗澡,所以說這件事情不能夠全部都過于房東,那一邊這件事情兩方都有著一定的責任。所以說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房東在此事中有哪些責任?
在這件事情中,無論租客知不知道出租屋的熱水器是否存在著漏電的現象,房東都不應該要把有隱患的出租屋出售出去給他人居住,所以說對于這名租客的死亡房東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發生觸電的時候,我們應該要及時的拉下電閘,不要直接去觸摸觸電的人,以免自己也跟著被電。
對于這件事情,我的個人看法。
在日常用電中,我們應該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湖北襄陽: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法院是怎么判決的?湖北襄陽: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一、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
張某是做豆腐加工的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他在劉某的農戶院子里租了一層房子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購置了機械和設備出租房電死了人算誰的責任 ,經營豆類產品。
張某在一樓的豆腐廠里,因拔掉電表的電源而觸電,被豆腐坊的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呼叫120,并立即將其送往醫院,但因電擊傷害而導致呼吸和心跳停止。
之后,張某的父母、妻子、女兒將房東劉某以及供電公司告上了樊城區法院。
他們認為,由于房東劉某在供電線路上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存在著過失,應當對張某的死亡負責。供電公司應履行用電檢查義務,其未要求劉某安裝漏電保護器。
因此,供電公司應對張某的死亡負責。
二、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法院查明,出租房已安裝有漏電保護的空氣開關,具備相應的漏電保護功能,滿足用電安全要求,房東劉某在合理的范圍內履行了保安責任。
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房屋的線路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于原告關于房東劉某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支持。
至于供電公司的責任,本案中的電力線路是業主的,而不是公司的,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供電公司在這次的觸電事故中有過失,因此,在本案中供電公司也是沒有責任的。
本案導致張某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購買了沒有合格證的私人電子秤,張某在拔電子秤與充電器端口時觸電,張某其本身有安全注意義務,而且其是成年人,并未對生產區域場所的線路安全進行檢查。
所以,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是主要責任,而房東和供電公司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仍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