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誤工費賠償標準: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無固定收入又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上海出租車誤工費2022應該怎么進行賠償?一、 上海 出租車誤工費應該怎么進行賠償?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 賠償金 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其中,①關于“誤工收入”的確定。因受害人工作情況的不同,收入的確定,又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另一種是在無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收入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②關于“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收入。 二、誤工費保險公司賠嗎 你說的醫院的費用應該指的是人傷費用,人傷費用分 醫療費用 和死亡 傷殘 費用兩種,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整容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續醫費和營養費,死亡傷殘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護理費 、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殘疾補償費、誤工費、 精神損失費 、康復費、被 撫養 人生活費。 你所說的誤工費屬于死亡傷殘費用中一種,不知是你的,還是對方的,如果是對方的,你也有責,可以在你的 交強險 中賠付,賠不完可以用商三險,當然無責也可以賠,只是少,但無責時就不能用商三險了。如果是你的誤工費,首先要讓對方的交強險賠,不管對方是否有責,如果是單方事故,沒有三者,你的誤工費可以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中賠付。 三、誤工費賠償需要什么證明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非持續性的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從 侵權行為 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 死亡賠償金 已補償預期收入)。 誤工費的賠償有固定收入的應該按照固定的收入和誤工的天數進行,沒有固定的收入的應該按照平均年收入,不能證明自己年收入的要參照地區行業平均水平來確定收入標準來進行賠償,誤工時間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要在誤工的實際天數上加上一天。
上海10級工傷賠償標準上海十級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補償費用、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七個月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如果合同到期,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上海誤工費賠償標準無收入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6.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