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的范圍包括: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2、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等侵犯人身權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新標準的范圍國家賠償 新標準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的范圍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一、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②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⑦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⑥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⑦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強制執行 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三、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 ①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 拘傳 、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 ②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③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 法規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補償的具體范圍都有哪些行政補償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即行政損失補償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是一種國家補償。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和實踐,行政補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補償; 2.行政主體變更行政許可、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為的補償; 3.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 4.公民因保護國家財產或協助執行公務受到的損失的補償; 5.行政主體限制相對人某些合法權益的補償; 6.部隊軍事訓練、演習、追捕逃犯等采取其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他緊急措施的補償; 7.工程興建造成部分個人、組織不應有財產損失的,甚至個別人身傷害的補償。 《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 承擔賠償責任 :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什么?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最高法1997年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廢止。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該司法解釋嚴格落實國家賠償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 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行政機關不僅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法律行為違法造成損害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和事實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的,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據介紹,司法解釋科學界定損害賠償范疇,合理確定“直接損失”的范圍,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其中明確,賠償金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針對司法實踐中所占比例較大的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導致的行政賠償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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