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履行法定審查批準職責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系對下級機關請示事項作出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的內部審批行政行為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其內容對行政相對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而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是下級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最高法福利分房司法解釋《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系對安置對象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安置對象有六類,包括原籍村民、轉戶村民、上門女婿和入嫁媳婦、外嫁女、外出工作人員、其他情形人員。職工福利分房應該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已經取得單位福利房的產權,有房產證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沒有取得產權證,有產權爭議的,那么只能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但是不能提起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對公租房拆遷補償款是否是承租人的司法解釋公租房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的同住人是屬于承租人范疇
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拆遷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的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同住人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補償的項目是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近年最高法院歷年有哪些房屋征收補償相關的司法解釋 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的規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 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 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 破產安置補償費是什么意思即勞動者屬于企業員工的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在企業破產時所獲得的企業破產時所發給的安置補償費。對此可以延伸到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也應屬于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安置補償最高司法解釋 ,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