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如果有以下疾病之一的可以不用坐牢:一、嚴重傳染病。二、反復發作的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哪些病癥不用坐牢,具體。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 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并發癥,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于60mmHg,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6、腸道疾病:如克隆病、腸傷寒合并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癥、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于兩次。
4、重癥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
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癥、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癥、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癥、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癥、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征、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癥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癥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心、腦、腎、眼等嚴重并發癥或伴發癥,或合并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癥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癡呆、失語、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并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后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瘺、胰瘺、膽瘺、肛瘺等內外瘺形成反復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療后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復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后,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后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咽、喉損傷后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后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后遺癥,如偏癱、截癱、胃瘺、支氣管食管瘺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并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擴展資料: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哪些病能不用坐牢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2、(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
3、(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4、(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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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了什么病可以不用坐牢得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或者有其他嚴重疾病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不用坐牢,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需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十大不用坐牢的病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