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人在監獄服刑死亡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區分具體死亡原因,根據死亡原因決定是否賠償: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予以補償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是罪犯自殺或因自傷自殘或因病拒絕治療導致死亡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屬抗拒改造行為,監獄不予賠償;如果罪犯被其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監獄不予賠償。如果因監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五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第七十三條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犯人在監獄被打死該怎么賠償法律分析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人在監獄服刑死亡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區分具體死亡原因,根據死亡原因決定是否賠償:
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予以補償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是罪犯自殺或因自傷自殘或因病拒絕治療導致死亡的,屬抗拒改造行為,監獄不予賠償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罪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監獄不予賠償。如果因監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人在監獄服刑死亡,監獄是怎么賠償的?人在監獄服刑死亡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區分具體死亡原因,根據死亡原因決定是否賠償:
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予以補償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是罪犯自殺或因自傷自殘或因病拒絕治療導致死亡的,屬抗拒改造行為,監獄不予賠償;如果罪犯被其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監獄不予賠償。如果因監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監獄法》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監獄法》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服刑人員在監獄死亡應該怎么賠償?服刑人員在監獄死亡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家屬有疑義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犯人在監獄因心臟病突發病搶救不及時死亡,該如何賠償關于監獄內犯人死亡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的證明是舉證責任倒置的,也就是說需要由監獄負責證明其對犯人的死亡沒有過錯責任,不存在搶救不及時的情形。
如果監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那么犯人家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監獄犯人死亡賠償標準 :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