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二條 〔盜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從提問看,王某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只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王某得行為違反了《森林法》39條的規定,即: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為具體得處罰情況。
盜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罪名認定詳情
1、本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盜伐往往是盜伐國家、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經營的林木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而濫伐通常是亂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經管的林木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主要表現為不按規定采伐。但是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對于國家集體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據為已有的應該認為是盜伐。因為林木的所有權是國家集體的,不是承包人個人的。
2、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主要是兩種情況:一是盜竊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屬于盜竊行為。因為沒有破壞自然資源。二是盜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以盜竊論。因為作為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對象是成片的林木。懲罰盜伐林木行為畢竟不是單純地為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了保護財產,而是為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了保護環境。作為林木是涵養生態的重要資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壞了環境只按盜竊論處。
3、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為了泄憤報復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壞他人經濟林木的,通常定破壞生產經營罪。一個人談個女朋友,結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給破壞了。這個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樹200多棵一砍而光。這不是盜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毀壞財產,因為破壞的是人生產手段,是水果生產,定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1、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2、以盜竊罪定罪處罰;3、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4、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分析:依最高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第9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故是2。盜竊后的銷贓行為與盜竊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從一重處理,不另定銷贓罪。
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蒙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1、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4、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哪四類案件是森林公安查處最新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的可不止四類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
(一)盜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二)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六)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盜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八)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九)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于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珍貴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十四)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十六)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林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十七)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十八)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十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