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方為被執行人,如何快速要回工程款?
>案件亮點
>案件亮點:糾紛時間久遠,對方分公司注銷、總公司系被執行狀態下,依然幫助委托方要回大額工程款!
>案情簡介
>現實中,《工程施工合同》類的糾紛是比較常見的糾紛,很多公司為了尋求合作拿到項目,有時連對方公司的經營狀態都未了解清楚就盲目進行合作簽約,引發糾紛,下面這個案例就是此類糾紛的原型。
>2015年4月17日,F公司與T分公司(2019年4月已經注銷)簽署了《通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69萬元。同時合同中還約定,所有款項需于2016年7月30前付清。
>2015年4月20日、2015年6月19日,雙方又分別簽署金額為54150元和75000元的兩份增項協議。F公司履行合同完畢后,T分公司代表兼項目經理方某及T分公司共計向F公司支付420000元,至今仍有399150元未支付,自2015年起F公司經理多次以面談、電話溝通、發送微信等方式向方某催要未支付的合同款未果。
>委托人訴求
>要回39萬工程款、利息、仲裁費。
>辦案經過
>多次溝通索要合同款未果,F公司便通過生意伙伴,也是曾經因債權債務糾紛委托過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的C公司介紹,徑直委托了天用律所為其維權,于2022年1月正式辦理委托手續。
>因糾紛年限跨度較大,期間較長,2015年的項目必然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天用律師第一步先協助指導客戶搜集證據,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律師在15天內搜集到大部分證據后立即起訴,2022年1月28日春節前立案。
>立案后因為涉及春節假期,在假期結束后立即催促法官開庭。為了避免延長案件進展,在得知T總公司已經列為被執行人后,和委托人溝通暫不進行財產保全,否則不僅會延長案件進展,保全也沒有效果。
>在律師的多次催促下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開庭,因疫情原因法院采用線上庭審方式,考慮到系統不穩定等因素,為了更好讓法官聽取我方意見,把我方所有表達的內容都通過微信用文字的方式提供給法院,最終取得良好的效果。
>2022年4月13日,判決書下發,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對方未上訴,2022年5月23日執行立案,7月份執行款到位,但是法官忘記執行利息,在律師的不斷溝通下,再次啟動執行程序,將四萬多的利息執行回來。2022年7月24日拿到全部款項。
>律師小結
>該涉案工程因被告拖欠工程款產生,工程早就于2015年完工,并且現已投入使用。但從2015年至今,被告僅支付了差不多一半的款項,余下款項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未按時支付,給原告的生產經營帶來了很大的麻煩,資金無法及時回籠,耗費精力去催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遲延付款應承擔利息損失,損失的計算方法按照資金占用期間損失計算方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天用】建筑工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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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