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公司不交社保一般可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具體賠償的標準有:1、以單位違法不交社保為由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2、用人單位將被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一般社保繳納的方式可分為單位繳納,或者是個人繳納兩種。通常情況下以個人名義繳納的社會保險。只能是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部分,而通過單位繳納的社保則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單位可以幫助個人繳納養老保險,住房基金,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好幾項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是什么公司不交社保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的工作年限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單純的針對不交社保的這種做法并不需要進行賠償,不交社保的話是會被除以社保繳費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只要職工不提出離職,公司就不需要另外賠償。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不交社保怎么計算賠償【法律分析】:單位不繳社保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為:首先公司需要對所欠的社保費用進行補繳不繳納社保補償標準 ,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么按一年計算,如果是不滿六個月的,那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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