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實行產權調換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也可以選擇實行貨幣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除按評估補償外,再給予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m2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獎勵,在簽訂征收 補償安置協議 后一次性支付補償款,不再另行安置。 2、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合法建筑面積內實行“征一購一”。征收人就近代建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原則上,選購安置房時,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m2。安置房為高層住宅樓,戶型依據規劃要求和設計方案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計算 被征收房屋 價值和安置房價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安置房在同等征收合法建筑面積內按基準價4400元m2 ;如因套型所限,超合法建筑面積5m2(含5m2)以內的,超過部分按基準價結算;超5-10m2(含10m2)的,超過部分基準價提高100元m2;超10m2以上的,參照征收時點同類區域經市發改委核準的市場價5600元m2 結算。樓層層差系數統一為:高層一層~~五層為基準價,五層以上每高一層遞增15元m 2,頂層價格按減三層價格結算。其它用房價格:小高層、高層安置房躍層價格為安置基準價的50%。安置房的自行車庫統一為每平方米650元。安置區內的汽車車位一律實行市場化銷售,優先銷售給本安置區回遷戶。躍層及自行車庫一律不納入安置面積。選購小高層、高層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從回遷安置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補貼50%的物業費。
江蘇省拆遷補償標準2021(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
《拆遷裝修賠償》第四十二條 拆遷通告發布后,拆遷人停止拆遷建設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予以賠償。
江蘇農村拆遷補償標準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的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2、征用精養魚池的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二)安置補助費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東臺市拆遷補償標準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