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勞動能力鑒定分為勞動功能10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1、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必要時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八、認定屬于工傷后享有哪些 工傷保險待遇 ? 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待遇:憑醫院出具的收費單據主張 2、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單位按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標準70%發放伙食補費; 3、陪護人員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準:伙食費按規定報銷,交通費實報實銷,陪同人員最多2名; 4、停工留薪待遇:出外就醫的,所說上述按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定,職工因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內,原有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延期也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5、生活護理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標準為上年度省、區職工平均工資50%、40%、30%; 6、輔助器具費用; 7、傷殘待遇: 一至四級: ①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②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③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一個月本人繳費工資90%、85%、80%、75%; ④傷殘退休年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若無,由工傷全權補足; 五至六級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償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待遇: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8、舊傷復發醫療費、護理費; 9、勞動能力鑒定費、醫院檢查費(發生才有); 10、勞動仲裁費(發生才有)。
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一共分為幾級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分為十個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康復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和補貼、獎金,與上班同樣),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最重的為一級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最輕的為十級。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后經多次修改),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具體劃分: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高出六級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六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nGB/T16180-2014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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