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仲裁時效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主張加班費屬工資報酬爭議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是勞動爭議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的一種,受勞動爭議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的時效限制。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期間一年。但是,如果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支付加班費爭議,則不受上述一年時效的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就是說,在未離職的情況下提出支付加班費的申請,則不受一年時效限制,縱然是三年前的加班費仍然可以主張。如果員工離職,則應當在離職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否則時效超過,以往所欠加班費都將一筆勾銷。這里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員工在離職后的一年內提出了仲裁,那么,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他可以主張哪段期間的加班費?是提起仲裁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內的加班費,還是以前所有的加班費?比如,員工工作3年,3年中都有加班而未付加班費,離職10個月后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他可以主張離職前最后2個月的加班費還是整個三年中的加班費?目前尚無定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關于知識產權的三個司法解釋中均規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因此,勞動案件司法實踐中,支持提起仲裁日前推一年內的加班費的可能性較大。
案件分析
張某于2008年5月1日被聘任為某酒店總經理,2012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酒店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加班費15770元。某酒店答辯認為張某的該項請求超過了仲裁時效。對仲裁時效的適用有兩種意見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一種認為本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另一種認為本案應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兩種觀點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報酬是否包括加班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 合同法 》沒有對勞動報酬、加班費的概念進行界定,但通過《勞動合同法》的條文比較,是可以得出結論的。勞動報酬的支付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中,加班費支付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中。《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法條將勞動報酬與加班費并列,表明二者是并列關系,不是包含關系,勞動合同法所界定的勞動報酬是狹義的概念,不包括加班費。
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涉及加班費的主要證據—考勤、工資發放憑證等,單位可以只保留兩年。如果讓單位拿出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考勤、工資發放憑證來證明勞動者未加班,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單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追討加班工資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 工資 、 經濟補償金 、福利待遇等爭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對于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追討 加班費 的仲裁時效適用60的規定,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后才 申請勞動仲裁 ,則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對于該60日橫跨新法實施前后期限的情形,仍適用60日的仲裁時效。 對于2008年5月1日后仍存續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加班費。仲裁時效適用一年的規定,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勞動者如果遇上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時,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追討加班費,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 勞動訴訟 。無論是仲裁還是 訴訟 ,勞動者都要準備好相關的 證據 ,以成功討得自己應得的加班費。至于追討 加班工資 仲裁的時效,法律中規定一般為一年。
勞動仲裁時加班工資一般支持多少年的?加班費沒有多少年的限制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公司欠了幾年加班費,員工就可以追討多少年的加班費。
法律分析
1、勞動仲裁申請加班費時效為一年,但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限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2、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仲裁時效從離職之日開始計算,除非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3、綜上,如果勞動者在離職之后一年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所有加班工資,除非勞動者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3、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 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