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么賠償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么賠償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如果公司因為一些你自己都無法接受的原因讓你自己主動離職,這個時候再待在公司應該不會有很大可能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了,但是也不能就這樣黯然離場,可以了解更多法律知識,知道公司讓員工離職怎么賠償
公司讓員工離職怎么賠償1
一、公司要求員工主動離職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公司要求員工主動離職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沒有資格要求那些沒有做錯的員工主動離職,即便是公司經營不景氣的情況下想要裁員,那也不能說成是員工自己主動要離職的,公司提出這種要求之后,員工當然也不要傻不拉嘰的就同意了,可以直接拒絕并要求公司給出辭退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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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了節省補償金,逼迫員工主動離職應該怎么辦?
第一,先穩住,不主動辭職。
現在正處在風口浪尖,公司就盼著你穩不下去,主動的離開公司,然后找人頂替你的位置,所以這時候你一定要冷靜下來,先要把形式和自己的心態穩住,不要沖行事,只要是老板不開口,你該怎么做就怎么做,這時候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主動和其他同事提及這個事,越是不動聲色對自己越有利。
第二,通常公司對你的招數要有心理準備。
1,降薪降職,這是最明顯以及最直接的做法,形式有讓能力比你弱的同事升職,克扣你的年終獎或者是工資,以及把你調離當前工作崗位,讓你從事更低級的工作。
2,吹毛求疵,對你當前的工作經常性的提出很多不滿意,無中生有的對你提出批評。
3,孤立或者是忽視你的存在,領導受益別的同事指責你的工作,讓你精神壓力倍增,或者是越級指揮你的部下,以及什么事都不找你,讓你感覺存在索然無味,
第三,自己需要應對的做法。
1,公司這樣對你,再干下去已經沒有意義,利用公司疏遠你的這段時間找尋新的工作。
2,每天按時上下班打卡,記住只要你有打卡記錄,實在不行,用手機多拍一些自己在公司的照片,不論何時,只要你提供來公司的證據都必須付給你工資。
3,搜集公司惡意降薪,惡意損害員工利益的證據,有證據馬上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反正干不下去了,就不要顧忌感情了,相信相持不了多久,老板會主動找你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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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迫員工辭職可以要補償嗎,應該怎么辦
公司強迫員工辭職的,我們也將其當做是公司非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月。要是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離職賠償標準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于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規定離職賠錢合法嗎如果當初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的勞動合同里已經明確約定了辭職需賠償損失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的話,那么是要賠償的。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于員工主動離職有哪些補償?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的規定主動離職沒有補償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說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愿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2、公司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愿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愿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說,公司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3、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說:公司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
有勞動合同員工被迫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有勞動合同員工被迫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的年限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要求離職賠償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