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補償協議后拒絕交付房屋,卻被強拆!怎么辦?
>案情簡介
>魏先生是福建省寧德市某縣農民,為響應政府號召,曾在鎮政府劃定的某小集鎮購買了一塊國有土地建造住房。后因衢寧鐵路建設途經該集鎮,2015年底,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確定該縣鐵路建設指揮部為征收實施單位,對魏先生等人的房屋實施征收。
>2016年初,在征收方工作人員的勸說下,魏先生已經與征收方達成了補償安置協議,但簽字后不久,魏先生就發現,自己得到的安置補償條件遠低于附近其他被征收人。魏先生心有不甘,委托了北京某律師,希望能夠提高補償,該律師找到儲彪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辦案掠影
>儲彪律師介入后,一邊向征收方發出律師函,傳達了不同意履行原協議,希望重新協商簽訂協議的意思表示,一邊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幫助當事人搜集補償明顯不公平的有關證據,還提了一些其它法律程序。
>但本案的前期進展并不順利,征收方非但不同意重新簽訂協議,還單方將補償款打入魏先生的賬戶,之后組織人員,強行拆除了被征收房屋。
>針對強拆行為,儲彪律師在確定了責任主體是該縣政府之后,代理魏先生向寧德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但寧德市政府審查后認為,魏先生已經與這個征收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且協議已經履行,魏先生與此次拆除行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決定駁回了魏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
>魏先生不服,儲彪律師又代理其提起行政訴訟。
>依當地案件管轄有關規定,本案是由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過程中,法院采納了儲彪律師關于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代理意見,判決撤銷了寧德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寧德市政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寧德市政府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后寧德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了縣政府強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律師說法
>本案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后,房屋被拆除,仍能獲得勝訴判決的關鍵,是魏先生通過律師,第一時間就將拒絕履行協議的意思表示了出來。
>當然,魏先生一直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律師認為,也應當被認定為拒絕交付房屋,但畢竟存在不被法院認定的風險,明確的意思表示無疑是更好的拒絕方式。
>另外,本案更值得關注的是兩個裁判要旨:(一)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拒絕履行該協議的,征收方并不能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征收方如果認為被征收人應繼續履行補償協議,應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征收人也將重新獲得抗辯權,征收方無權直接強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二)簽訂補償協議后,騰空房屋并交付拆除仍需要被征收人的自愿,被征收人拒絕交付房屋,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被征收人和強拆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法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來源:
>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單位——
>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以上為新邦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