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征地補償款分配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的原則有: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
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
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
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
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
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
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
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
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農村土地被征用補償款該怎么分配?1. 土地補償費 是支付給行使 土地所有權 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如果是用于發展生產或者是解決幫助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 2.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 集體經濟組織 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3. 安置補助費 的支付分為: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的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地補償費分配是怎樣的?一、征地補償費分配是怎樣的? 第一條 為維護被 征地 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農戶。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 結婚 、 離婚 、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 征地補償 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征收或者征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 征地補償標準 。 第十條 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 債務 。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本辦法公布之日,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應當按照本辦 法規 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先保證被征地農戶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
(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
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
5、交付土地。
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補償歸誰【法律分析】:承包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的土地被征用補償有兩方式:1、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2、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農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承包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由被 征地 單位(通常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能是村集體,一些地方也可能是鄉鎮集體)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